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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含孤独症))

来   源:吉林省残联康复医院(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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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保障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吉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0号)和《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吉残联发〔2018〕63号)的相关规定和职责要求,制定吉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本细则仅适用于康复训练类。
关键词:精细运动,量表,孤独症,认知,认知训练,音乐治疗,儿童智力,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康复训练,感觉统合,感觉统合训练,生活自理,粗大运动,统合,统合训练,脑瘫,吉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

吉残康复〔2020〕16号   吉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吉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0号)和《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吉残联发〔2018〕63号)的相关规定和职责要求,制定吉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本细则仅适用于康复训练类。

第二章 资金来源、补助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以国家及省级彩票公益金为支持,

  省财政依据各地经济状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全省各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发生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补助标准

  1.(孤独症、肢体、智力)三类残疾儿童,补助标准最高限额为2.4万元/儿童/康复周期/年度。其中:每天补助标准最高限额为120元,每月补助标准最高限额为2400元。

  2.听力残疾儿童,补助标准最高限额为2万元/儿童/康复周期/年度。其中:每天补助标准最高限额为100元,每月补助标准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1.每名残疾儿童在救助制度规定的年龄适用范围内每年度只能享受一种残疾类别救助制度规定的康复服务资金的补助。

  2.按照《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吉残联发〔2018〕63号)的要求,省中心对所取得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资金应掌握在人工成本(可包含:基本工资、五险一金、绩效等)支出不超过60%,康复、教学设备支出不低于20%,教师、治疗师等人员培训不低于5%。

  第五条 救助对象及救助年龄范围

  (一)救助对象

  孤独症儿童、智力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听力残疾儿童。

  (二)救助年龄范围

  残疾儿童应符合本细则所指特定服务类型对救助年龄的规定,其中:0-6岁指自申请救助之日起,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救助截止日期为儿童7周岁生日(此日期以户籍本上申报的出生公历日期为准,计算得出)。

第三章 定点康复机构确定

  第六条 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残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自主选择的定点康复机构。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且通过联系取得吉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可接收该残疾儿童的确认信息后,则吉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确定为该儿童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办理转介手续。

  吉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儿童康复部、儿童脑瘫科为残疾儿童救助制度康复业务部(科)室,以下统称为“康复业务部(科)室”。

第四章 康复训练周期、康复评估、训练计划及课程制定

  第七条 康复训练周期

  康复训练类制度的一个周期为10个月/年度,其中年度指自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之日起向后推算的12个月内。

  第八条 康复评估、训练计划及课程制定

  (一)康复评估

  1.孤独症儿童评估:

  对孤独症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包括发育评估、专项评估和效果评估。

  (1)发育评估:

  ①Gesell发育量表;

  ②韦氏儿童智力量表;

  ③儿童发育里程碑;

  (2)专项评估:

  ①儿童功能独立性评估量表(WeeFIM);

  ②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量表;

  ③儿童适应行为评定量表;

  ④语言行为里程碑评估及安置程序(VB-MAPP)

  ⑤心理教育评估量表(PEP-3)。

  (3)效果评估:

  运用上述相应评估工具进行阶段性康复效果测评,调整康复治疗计划。

  2.智力残疾儿童评估:

  在省中心主要对智能发展、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测评。所使用的评估工具:韦氏幼儿/儿童智力量表、适应行为评定量表等。

  3.肢体残疾儿童评估:

  对肢体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包括发育评估和专项评估。

  (1)发育评估:

  ①Gesell发育量表;

  ②儿童发育里程碑。

  (2)专项评估:

  ①粗大运动:GMFCS/GMFM/PDMS-GM;

  ②精细运动:FMFM;

  ③言语语言:S-S法/构音障碍评定等;

  ④日常生活能力:ADL。

  4.听力残疾儿童评估:

  首堂评估,持续评估,听觉能力评估,语言能力评估,CAP听觉行为分级,SIR言语可懂度分级。

  以上各类评估,由省中心的专业儿科医生和评估团队根据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确定。

  (二)康复训练计划和课程制定

  康复业务部(科)室的各康复业务组对享受救助制度的残疾儿童,要建立个人完整的、连续的康复训练电子档案,根据残疾儿童个人评估报告的情况制定科学、系统的阶段性康复训练计划(周计划、月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创设环境、准备材料,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综合性的日常康复训练。

  1.孤独症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的课程制定: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宜课程。个别化训练(言语沟通、生活自理、社交能力)、OT、PT、ST、推拿疗法、物理疗法、经络穴位测评疗法、音乐律动训练、文体训练/感觉统合训练、体育游戏训练、小肌肉训练、语言认知训练、蒙特梭利教育、多感官训练、社交游戏训练、亲子游戏训练等。

  2.肢体残疾儿童的课程制定: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宜课程。OT、PT、ST、针灸、推拿疗法、经络穴位测评疗法、蜡疗、水疗、泥疗、低频脉冲电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电子生物反馈疗法、物理疗法、认知/社会参与训练、音乐治疗训练、感觉统合训练、语言认知训练、体能训练、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精细活动训练等。

  3.听力残疾儿童的课程制定: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宜课程。个别化训练、主题活动、常规训练、户外、体育活动、区角活动、听觉口语法教学、言语矫治等。

第五章 服务流程

  第九条 申请、受理

  1.初次申请和康复周期届满后符合救助制度条件且拟在该机构继续享受下一周期救助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应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组织办理申请手续;监护人也可以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代为申请。另选择其他服务机构康复的,按初次申请程序办理。

  2.各县(市、区)残联对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要求其尽快完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之理由。

  第十条 地区残联审核、备案、转介

  1.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具体材料包括:残疾人证复印件、具有二级及以上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相关诊断书原件、监护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核无误后确定其为康复制度救助对象;

  2.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残联为符合救助制度条件的残疾儿童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备案表》(见附表1)、《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卡》(见附表2),并建档备案;

  3.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残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确定定点康复机构后,办理相关转介手续,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须于15个工作日内携带齐全的享受救助制度的个人资料递交回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备案,确定康复服务启动时间。

  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联系后如确认不能接收的,应在征得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他定点康复机构转介。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选择不另行转介的,应允许其在选择的定点康复机构排序等候。

  定点康复机构不能将已接收服务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其他机构。

  第十一条 服务开展和终止

  1.材料审核、建档备案

  经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残联转介到省中心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持相关材料(残疾人证复印件、具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原件、监护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出具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卡》)到中心康复业务部(科)室管理员处办理服务手续,康复业务部(科)室管理员对递交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暂时留存,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至社区服务指导部建档备案。

  2.信息录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服务必须录入精准康复信息管理系统,其中残疾儿童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负责需求采集和基本信息录入,并在系统中将县(市、区)残联备案登记的定点机构选择为“吉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社区服务指导部负责录入残疾儿童在省中心的康复训练等服务信息。

  康复周期从实际提供康复服务之日算起,将此时间点做为录入精准康复信息管理系统的时间依据,社区服务指导部负责与县(市、区)残联沟通确认服务卡的开具时间与实际康复服务启动时间,原则上服务卡的开具时间应与实际康复服务启动时间保持一致。

  3.签订协议

  社区服务指导部负责儿童转介工作与县(市、区)残联及康复业务部(科)室对接,对转介要求及时回应,及时与转介儿童的县(市、区)残联签订合作协议;康复业务部(科)室负责与准入救助制度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签订机构内救助制度协议并由康复业务部(科)室暂时保存。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上交社区服务指导部存档备案。

  4.开展服务

  康复业务部(科)室教育/康复专业评估团队负责定期进行专项评估,各业务组组员在业务组长的督导下根据评估报告制定阶段性康复训练计划,安排课程,开展救助服务;康复训练服务实施后,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就康复训练实际参与情况填写每日康复服务课时单,不得提前填写或过后补签;每日和每月均需监护人或委托人本人签字;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本人自行签字的,通过签署《签字授权委托书》,自愿指定他人代为签字。由社区服务指导部负责核查制度执行情况,一经查证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如通报批评、停发当月绩效等)。

  5.终止服务

  由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主观原因暂停或中断救助服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康复业务部(科)室管理员应及时、充分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社区服务指导部,由社区服务指导部和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进行最终原由确认(三方均应在场),确定是服务对象主观原因暂停或中断救助服务的,康复业务部(科)室将终止服务并将其占有的服务资源转给其他应享有救助服务的且尚未启动救助服务的残疾儿童,待其主观原因消除后仍继续在中心的,则为其另行安排服务资源,社区服务指导部做好相关备案。

  残疾儿童未满一个康复周期提前终止救助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需递交书面情况说明材料,经社区服务指导部与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沟通确认后,按照程序逐级签字办理相关终止服务手续。

  6.康复周期再次申请

  残疾儿童一个康复周期期满后,根据省中心康复业务部(科)室出具的评估报告意见,可申请下一个康复周期。如继续在省中心进行康复训练的,康复业务部(科)室管理员将继续在省中心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的基础信息和康复信息(特别是转接卡开具日、康复训练周期)在前一个康复周期届满前1个月报送至社区服务指导部,由社区服务指导部将有关信息推送至残疾儿童户籍地县(市、区)残联,经对方确认无误后,由社区服务指导部与县(市、区)残联确认下一个康复周期的起始时间,并协商确定新一期《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卡》办理事宜。社区服务指导部在收到新一个康复周期的有效服务卡后,立即以照片或PDF文件的形式通知康复业务部(科)室,明确告知新一轮康复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六章 服务结算

  县(市、区)残联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资金结算事宜。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的统计、初审

  康复业务部(科)室管理员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各个康复治疗师/康复教师提交的有康复治疗师/康复教师、监护人或委托人签字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课时单》(见附表4)进行统计、初审。(《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课时单》必须由监护人或委托人本人签字,如不能本人自行签字的,填写《签字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录费

  初审无误后,康复业务部(科)室管理员填写《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出勤单》(见附表5),形成《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月课时汇总表》(见附表6),完成后将有部(科)室主任签字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月课时汇总表》交给核算员进行划价,再由收款员进行录费,最终打印结算凭证。

  第十四条 复审

  录费完毕后,康复业务部(科)室管理员将部(科)室所有相关人员(部门管理员、部门核算员、部门收款员、部门科室主任)确认签字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月课时汇总表》、《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课时单》原件、《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出勤单》、结算凭证报送至社区服务指导部用于结算复审,审查上述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无误确认签字,有异议提出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康复业务部(科)室;收款员或核算员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月课时汇总表》、《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出勤单》送至人事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室用于绩效核算和结算复审。

  第十五条 结算

  1.社区服务指导部联合综合部(人事办公室、财务办公室)对康复业务部(科)室的结算资金实际发生情况和报送的用于绩效核算、结算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填写《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课程统计单》(见附表3),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确认签字;按地区形成结算资金汇总表,会同经费结算申请(复印件)一并报送财务办公室进行审核,无误后财务办公室开具县(市、区)残联需要的相关票据,用于结算。

  2.财务办公室在结算开始后,定期查看回款情况并与社区服务指导部进行回款信息的核对确认,对有异议的情况及时解决处理。

  3.社区服务指导部负责协调县(市、区)残联,明确所需报送材料、结算有效票据及账户信息,办理结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中心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执行情况定期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社区服务指导部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每月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执行情况向省中心领导班子进行汇报;对康复业务部(科)室报送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备案、存档;每月联合综合部(人事办公室、财务办公室)对康复业务部(科)室救助资金执行情况及结算原始材料(《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月课时汇总表》、《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课时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出勤单》)的规范性、一致性进行严格审核;负责对救助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管;负责与县(市、区)残联沟通救助实施、结算等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康复业务部(科)室负责接待、咨询,建立康复训练档案;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开展日常康复训练和家庭指导,定期进行家长培训;做好救助月发生情况(《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月课时汇总表》、《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课时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出勤单》)统计;将(结算、绩效)相关材料报送社区服务指导部、综合部(人事办公室、财务办公室)备查。

  第十九条 综合部(人事办公室、财务办公室)负责对康复业务部(科)室报送的资金执行情况(结算、绩效)进行审核;财务办公室开具结算票据;负责与社区服务指导部对回款资金情况(金额、地区)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条 省中心党支部纪检监察工作组定期对救助执行、救助资金使用、救助档案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各部(科)室关于救助执行情况的专题汇报。

  设立咨询电话:

  社区服务指导部:0431-81797116 81797118

  附表: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备案表

  2.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卡

  3.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课程(治疗)统计单

  4.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课时单

  5.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出勤单

  6.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月课时汇总表

  7.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结算资金汇总表

吉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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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机构专栏sign up

吉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
机构简称:吉林省残联康复医院
成立时间:2010年08月04日
区     域 :吉林长春市
单位性质:公办康复机构 | 公办诊疗医院 | 事业单位
优势课程:社交训练 | 认知理解 | 沟通理解 | 感觉统合 | 言语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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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
吴亮
人物性质:诊治医生
所属单位:湖南妇女儿童医院
人物特长:诊治医生
区     域 :湖南长沙市
单位性质:民办诊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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