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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   源:湖南瑞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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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激发残疾人就业创业活力,加强残疾人及残疾家庭教育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政策引导作用,规范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根据《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
关键词:示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激发残疾人就业创业活力,加强残疾人及残疾家庭教育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政策引导作用,规范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根据《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及教育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合肥市户籍、在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引导、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创新方式、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教育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等。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使用,不得用于发放个人福利,严禁用于残疾人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外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补贴、扶持、奖励项目不得与同类型其他政策类奖补扶持资金重复申请。已享受其他类奖补扶持政策的,仅限选取一种。原合肥市正三轮车主继续享受合发〔2008〕16号政策规定,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同类型政策补贴。



第三章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九条 补贴对象。参加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部门自主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


    第十条 补贴标准


    1.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在获得残联或残联委托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后,根据实际参训天数,按照每人每天20元、每期培训班最高600元标准发放培训补贴。残疾人1年内参训项目不超过2种、3年内累计参训项目不超过5种(同一种类不得重复学习)。


    2.对取得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初、中、高级国家级资格认证的,在取得资格认证的当年,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一次性补贴。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由举办培训的各级残联负责发放,同级财政承担,开发区(指经开、高新、新站开发区,下同)由市本级承担;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第十一条 补贴程序


1、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级残联部门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市)区残联、财政审批并公示后,发放补贴资金。


2、市残联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补贴申请,街道(乡镇)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培训部门进行审批。经市残联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


3、申请资格证书奖补资金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出具初审意见,经县(市)区残联、财政审批并公示后,报市残联备案并公示,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章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有培训需求的各类残疾人。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市辖行政区域内,经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与残联部门签订残疾人培训协议(合同)的各类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培训经费。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举办培训的残联部门,根据培训合格的残疾人人数,按照协议(合同)价格提出经费申请,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举办培训的残联部门支付培训经费,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五章 残疾学生(儿童)和残疾家庭


学生(儿童)补贴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及残疾家庭儿童、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学生。


    第十六条 补贴标准


    1、在合肥市公办、民办幼儿园(托幼机构除外)入学的残疾儿童及残疾家庭儿童,按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教育部门申请。


    2、义务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学生,由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学年500元给予补贴。中职、普通高中在校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学年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3、入学前为合肥市户籍的全日制高校残疾大学生,按照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35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入学前为合肥市户籍的全日制高校残疾家庭大学生,按照大专生2000元、专升本1000元、本科生3000元、研究生4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从省补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承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4、残疾人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本(专)科生4000元、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等学历只补贴一次。已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补贴1000元。所需资金从省补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承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第十七条 补助程序。1、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中职阶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市)区残联、财政审批并公示后,发放补贴资金。2、其他阶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县(市)区残联、财政审批并公示后,报市残联备案并公示,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 


第六章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对象。代表安徽省参加中残联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或代表合肥市参加安徽省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残疾人。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


    1、代表安徽省参加中残联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按照每一奖项每人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2、代表合肥市参加安徽省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按照每一奖项每人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奖励程序。由申请人向市残联申请,经市残联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残联发放奖励资金。


第七章 残疾人创业和社保补贴


    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市辖行政区域内依法在有关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由残疾人创办且由其本人自主经营或担任法人代表的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或企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残疾人。


    第二十二条 补贴标准


    1、创业扶持补贴


(1)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按人社部门的标准和程序,向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的创业扶持补贴。


(2)对残疾人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3)对营业面积100平米以上(含100平米),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提供12个月以上纳税或税收减免证明,残疾员工人数3人以上(含3人)的企业(社会组织),按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经营面积500平米以上(含500平米),正常经营2年以上,提供24个月以上纳税或税收减免证明,残疾员工人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企业(社会组织),按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4)对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业,流转(承包)土地面积不少于30亩(含30亩)或水面面积不少于50亩(含50亩),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并提供由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流转办审核的流转合同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5)对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的网上交易平台上,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的残疾人,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且申请认定前3个月累计交易笔数不低于50笔(含50笔)或累计营业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可申请享受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2、社保补贴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实际缴费额的50%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合肥市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存额的50%。


(2)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人社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同一年度,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人社部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县(市)区、开发区残联按人社部门提供的已经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残疾人名单,加强信息比对,做好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残疾人资格认定工作。


    残疾人创业补贴资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从省补专项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第二十三条 补贴程序。由申请人向户籍(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市)区残联、财政审批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


 第八章 残疾人就业基地补贴


    第二十四条 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有关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


    第二十五条 认定条件


   (一) 就业安置基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安置比例占全部就业人数5%以上、25%以下的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残疾人员工均需连续在岗6个月(含6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辐射和带动型创业基地。


1、种植业和养殖业基地应达到一定规模。其中,种植业基地现有规模不少于30亩种植耕地或20个种植大棚。养殖业基地现有规模不少于50亩水域、或10000只禽类、或200头畜类。


2、基地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可持续扶贫开发作用。经基地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脱贫标准;基地辐射和带动的残疾人或家庭从项目获得的收益不低于项目人均补贴资金。


3、基地与所在地残联、残疾人签订三方扶持协议,有必要的无障碍设施,生产经营项目和发展模式切合当地产业特色,适合残疾人就业和从业,辐射和带动20名(户)以上残疾人,且扶持时间6个月(含6个月)以上。


4、基地应具备为残疾人职工或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实习和产、供、销等一条龙服务基础。经基地培训的残疾人能掌握1-2门实用技术。


5、基地安置、辐射带动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的档案完整,管理制度完善。


(三)既有安置残疾人的又有辐射和带动的基地,按辐射和带动型创业基地申报。


第二十六条  补贴标准


1、就业安置基地补贴。符合就业安置基地认定条件,给予三年持续补贴。每安置10名残疾人,第一年按5万元标准进行补贴。每增加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增补5000元。以此类推,第一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照实际安置人数,参照第一年补贴标准的80%和50%兑现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2、辐射和带动基地补贴。符合辐射和带动型创业基地认定条件的,给予三年持续补贴。每辐射和带动20人(户)残疾人,第一年按6万元进行补贴,每增加辐射和带动1名残疾人创业,增补3000元。以此类推,第一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照实际辐射和带动人数,参照第一年补贴标准的80%和50%兑现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3、本办法实施前,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已累计享受三年补贴的,不再予以补贴;已享受二年或一年的,参照本条款执行。


残疾人就业基地补贴资金从省补专项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补贴程序。由申请人向基地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市)区、开发区残联、财政审批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


第九章 盲人按摩行业扶持


第二十八条 补贴对象


在合肥市辖区域内注册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转租或挂靠经营行为;店主(法人代表,不受年龄限制)为合肥市户籍视力残疾人或在市辖区范围内自有住房(须取得有效房产证)并在合肥市区域内自主开办的各类盲人按摩店的视力残疾人。开办按摩店的残疾人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合格证书 (按摩相关的学历证明)。


第二十九条 补贴内容


1、盲人保健按摩店奖补


(1)盲人保健按摩标准店补贴。对申请盲人保健按摩店标准店补贴的,需持续经营满6个月以上。


(2)盲人保健按摩达标店补贴。对申请盲人保健按摩达标店补贴的,需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且营业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床位不少于4张,安置本市户籍盲人从业人员3人以上(含)。


(3)盲人保健按摩示范店补贴。对申请盲人保健按摩示范店补贴的,需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且营业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8张,安置本市户籍盲人从业人员5人以上(含)。


2、盲人医疗按摩店补贴。对申请盲人医疗按摩店补贴的,需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已开办运营的。


第三十条 补贴标准


1、盲人保健按摩店补贴。盲人保健按摩店按年度给予标准店5000元、达标店7000元、示范店9000元资金补贴。


2、对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另外增加1000元奖补贴。


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第三十一条 补贴程序。由申请人向机构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市)区残联、财政审批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 


第十章 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


第三十二条 补贴对象。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是指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机构,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


第三十三条 认定条件


1、根据组织形式不同,需是依法在有关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各县(市)区残联根据辅助性就业机构自身的特点,与辅助性就业机构签订灵活用工模式或全日制用工模式;


2、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等级为1级、2级)三类残疾人不少于10人;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法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5、采用灵活用工模式的机构,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4的劳动报酬,并为残疾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采用全日制用工模式的机构,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5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25小时,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残疾人员工需参加社会保险;


6、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生产作业区、康复区、生活休息区等功能区,并配备必要的设施,有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7、按照5名残疾人员配备1名管理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中,至少1人持有康复治疗相关证书;其中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1)独立用房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安置10名以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含10人),给予机构建设补贴12万元。(2)独立用房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安置20名以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含20人),给予机构建设补贴24万元。(3)独立用房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安置30名以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含30人),给予机构建设补贴36万元。建设补贴按照第一年60%,第二年、第三年各20%的比例拨付。第二、第三年度申请期间,如不符合认定条件,不再予以补贴。


2、运行补贴。(1)采用灵活用工模式的机构,根据实际安置残疾人员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4给予机构补贴。(2)采用全日制用工模式的机构,根据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机构工资补贴;按合肥市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存金额给予机构社保补贴。(3)对不服从管理、长期旷工的残疾人员工,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管理制度予以辞退和扣罚工资。如扣罚工资后,员工的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按实际扣罚后发放的工资给予补助。


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资金从省补资金支出,不足部分由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级承担。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可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据辅助性就业机构规模、资金需求等因素,另行制定补贴或奖励办法。补贴的资金专款专用,可用于机构的管理人员工资和机构建设及日常运营支出。


第三十五条 补贴程序。机构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残联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评审认定及补贴资金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


 第十一章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


第三十六条 补贴对象。市辖区行政区域内,除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以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第三十七条 补贴标准


根据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员工数,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级承担。


第三十八条 补贴程序。申请单位向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残联牵头相关部门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进行评审认定及补贴资金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



第十二章 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第三十九条 奖励对象。市辖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不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1.5%比例,且残疾员工连续在岗时间达到12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不受户籍限制。


第四十条 奖励标准。在申请奖补年度,按该企业残疾人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给予当年实际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一次性奖励。在核算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中,重度残疾人员工按1名残疾人员工计算。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第四十一条 奖励程序。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隶属关系,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报;经所在地残联、财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奖励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市本级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由申请企业向市残联申报,市残联审批并公示后,发放资金至超比例用人单位。 


第十三章 残疾人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第四十二条 补贴对象。市辖行政区域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内,由残疾人牵头开展或参与的孵化项目。


第四十三条 补贴标准


1、对残疾人牵头开展的创业孵化项目,自入园之日起,按当年实际发生房租、水电总额,且房屋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50%,给予三年期全额补贴。已享受人社或其他部门补贴政策的,给予差额部分补贴。


2、对吸纳残疾人参与的创业孵化项目,自入园之日起,根据实际吸纳残疾人数,签订不少于一年期用工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实际用工期不少于一年的,按每吸纳一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机构补贴。补贴周期不超过三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残疾人创业孵化项目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第四十四条 补贴程序。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报;经所在地残联、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审批并公示后,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


第十四章  吸纳残疾人企业的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


第四十五条 补贴对象。市辖行政区域内人社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


第四十六条 补贴标准。依据基地内吸纳残疾人企业户数,且入驻基地孵化周期6个月以上,按每吸纳1户,给予基地1000元的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第四十七条 补贴程序。由社会资本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请;经所在地残联、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并公示后,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 


第十五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四十八条 补贴对象。市辖行政区域内,经人社部门认定,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要求,依据合肥市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薪酬,且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四十九条 补贴标准。按照合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的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申请。


第十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6〕50号)要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基本原则


绩效管理采用分级管理,各负其职。


市残联、市财政局对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细化量化绩效指标。


各县(市)区残联作为绩效管理考评责任主体,是本地区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扶持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评价对象


绩效自评对象是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及教育项目实施情况;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县(市)区残联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十四条 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从投入、过程、产出、效果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1、投入,该项是对指标明确性以及资金到位率情况进行评价。


2、过程,该项是对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资金使用合规性进行评价。


3、产出,该项是对任务实际完成情况、资金支付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价。


4、效果,该项是对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评价。


第五十五条 组织实施


1、编报预算。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能,认真测算资金需求。


2、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各县(市)区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整理统计年度各项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项目相关资料和数据,如实按规定的评价办法及所附的评价指标撰写绩效自评报告,项目汇总后形成本地区综合自评报告,报市残联、市财政局。


第五十六条 评价结果。通过绩效评价分析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找出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建议,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资金的依据。 


第十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县(市)区残联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切实巩固和完善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台账。


第五十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及时拨付上级项目资金,将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九条 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人大、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发放台账。


第六十条 市残联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评估服务方式,按年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项目开展综合绩效评估。


第六十一条 市财政根据本办法规定,将扶持残疾人就业项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为加快支出进度,原则上对就业资金奖补项目实行滚动预算编制,在下一年度予以兑现。


第六十二条 市残联、财政不定期对县(市)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扶持对象虚报、套取、私分、挪用、重复申领补贴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缴所有补贴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各县(市)区残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按职责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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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瑞健无障碍发展中心
机构简称:湖南瑞健康复
成立时间:2017年05月07日
区     域 :湖南长沙市
单位性质:民办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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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维娜
孟维娜
人物性质:机构创始人 | 公益人物
所属单位:广东省慧灵智障人士扶助基金会
人物特长:机构创始人 | 公益人物
区     域 :广东广州市
单位性质:民办康复机构| 连锁康复机构| 社会公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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