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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除了在机构康复还可到医院进行医疗康复!快来了解一下吧!

来   源:广州市残联(广州市天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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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政策背景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鼓励本行政区内符合准入标准的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康复机构,根据各类残疾人康复需求,有序增加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供给。2016年-2020年,广州市出台了把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的政策,并在2016年政策基础上新增了“广州市医疗康复
关键词:孤独症,孤独症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康复机构,康复训练,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残联,广州市残联


一、政策背景

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鼓励本行政区内符合准入标准的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康复机构,根据各类残疾人康复需求,有序增加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供给。2016年-2020年,广州市出台了把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的政策,并在2016年政策基础上新增了“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及资助项目,扩大资助对象范围。


二、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本市户籍且符合康复资助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我市康复资助相应待遇。

0-14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0-14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0-17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0-17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1700元/人/月;

0-14岁低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1200元/人/月;

医疗机构开展居家康复服务:700元/月


三、申请流程


四、申请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携带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或残疾人证原件(携原件备查)

2、在一个报销周期内能证明其接受医疗康复服务的病历证明材料原件

3、康复资助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账户资料

4、《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一份(附件1)

5、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6、与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相匹配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的通知(穗残联〔2016〕129号)》

滑动可全文阅览

各区残联、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将在门诊开展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医疗康复项目范围

  面向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肢体残疾障碍患者开展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项目(详见附件1)纳入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自2016年12月1日起,由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专项经费严格按照确定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及资助标准给予支付。纳入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根据专项经费的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逐步增加。增加的项目由市残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共同确定,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适用对象

  本市户籍,符合《广州市残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6]11号,下称《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中确定的资助条件的0-14岁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儿童和全年龄段肢体残疾人。

  三、项目实施

  本项目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作为本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首批机构名单详见附件3),由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含中医人员)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由市卫计委、市残联、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四、资助待遇

  (一)适用对象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资助期限详见《广州市残疾人各项康复资助标准及资助条件表》(附件2)

  (二)在非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发生的康复费用,不纳入资助范围。

  五、康复资助费用报销流程

  康复资助申请人接受医疗康复服务后,携带以下资料前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残联办理报销手续,街(镇)残联和区残联按照《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确定的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一)本人(或监护人)携带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或残疾人证原件;

  (二)在一个报销周期内能证明其接受医疗康复服务的病历证明材料原件;

  (三)康复资助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账户资料;

  (四)《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一份;

  (五)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六)与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相匹配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六、组织实施

  (一)市残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逐步建立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医疗康复项目目录调整机制,逐步建立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诚信管理制度。

  (二)卫计部门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进行业务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三)财政部门做好康复资助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对有关经费实行预算和清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及进行使用监督,

  (四)残联部门做好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残障人士到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做好康复资助工作经费的预算申报和使用工作,确保康复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划拨工作有序及时开展。

  (五)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要按诊疗规范为康复资助申请人提供康复训练服务,保证康复训练安全和康复训练质量,主动接受卫计部门的业务监督管理。不得拒收、推诿康复资助申请人。

  (六)本通知由市残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即:2016年12月1日后进入定点康复医疗机构门诊康复训练周期的康复资助申请人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康复资助)。


附件:1.广州市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医疗康复项目目录

2.广州市残疾人各项康复资助标准及资助条件表

3.广州市首批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名单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8月24日

(注:附件请复制链接http://www.gzdpf.org.cn/Article/aa1/16825.html 进行下载。)


《关于印发推进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工作和残疾人签约家庭医生工作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18〕3号)》

滑动可全文阅览

各区残联、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制定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6〕27号)、广东省残联等7个单位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粤残联〔2016〕83号)、《广东省卫计委 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7〕18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47号)的精神,把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工作和残疾人签约家庭医生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

  自2018年12月1日起,将广州市天河区中医院和本市144个试行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为“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详见附件1)。

  二、扩大资助对象范围

  自2018年12月1日起,将本市户籍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纳入医疗康复项目资助对象范围:

  (一)15-17周岁持有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15-17周岁持有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证明其患有孤独症的残疾障碍者;

  (三)0-14周岁持有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或持有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的低视力残疾障碍者;

  (四)符合《广州市残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6〕11号)中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项目资助条件的持有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接受36个月的康复资助后,如再次发生中风、截瘫、骨关节疾病、外伤和进行残疾矫治手术情况,有康复需求的,提供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可以再次申请医疗康复资助,资助期限为36个月。

  三、新增资助项目

  自2018年12月1日起,把以下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

  (一)新增低视力医疗康复和肢体残疾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广州市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医疗康复项目目录》。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粤残联〔2016〕83号)精神,把双眼单视功能训练等15个低视力医疗康复项目的诊查费、检查费等费用纳入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资助上限为每月1200元,资助资金当月使用,不累计、不滚存,每年资助12个月,资助年限为6年(详见附件2)。新增骨骼肌肉疼痛冲击波治疗等10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康复资助保障范围。

  (二)把我市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

  1.资助对象

  《广州市残联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的通知》(穗残联〔2016〕129号)和本通知规定的资助对象。

  2.签约服务机构

  我市试行将14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见附件1)纳入“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范围,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障碍者)可获得相应的医疗康复资助。以后视服务开展情况逐步扩大签约服务机构的范围。

  3.资助待遇

  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在“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中的上述14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服务,可以获得广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精准康复服务包)资助,资助上限为1700元/人/月,资助资金当月使用,不累计、不滚存。

  4.广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精准康复服务包)服务内容

  (1)评估与转介。按照广州市现行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内容,对签约的残疾人(障碍者)(下称“签约对象”)的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提出转介意见;对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签约对象转介到定点评估机构进一步评估。

  (2)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对签约对象状况进行评估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家庭医生团队从《广州市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医疗康复项目目录》中选择相应的医疗康复项目,构成精准康复服务包的具体内容,为签约对象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康复方案和干预措施,提供康复咨询及康复用药、训练指导。为签约对象家庭的新生儿、重性精神病患者和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提供上门访视、家庭护理指导、家庭康复指导以及用药、训练指导服务。

  (3)门诊预约或协助转诊服务。签约对象可通过预约方式优先获得家庭医生服务,因病情变化需要转诊的签约残疾人,可通过家庭医生利用绿色通道优先转诊至二、三级医疗机构(或者一、二级医疗康复评估、服务机构)进行治疗、康复,签约对象经上级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康复后,需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康复的,有条件的家庭医生团队优先为其提供家庭病床以及康复服务。

  5.签约流程

  (1)鼓励和引导资助对象就近签约,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常住地所在区的范围内跨街道(镇)选择签约家庭医生团队。

  (2)资助对象在自愿选择签约免费包或基本包的其中一种的基础上,可与签约服务机构协商签订广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精准康复服务包)服务协议,每次的签约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可以续签。

  (3)资助对象与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后,按照协议接受医疗康复服务。

  6.支付与报销

  (1)签约对象按照广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精准康复服务包)协议的内容,医疗康复项目所需的费用由资助对象按月先行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

  (2)签约对象凭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收款票据上的项目名称原则上为“残疾康复包”)及与其相匹配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办理报销手续。

  (三)把医疗机构开展居家康复服务的服务费纳入资助范围。

  《广州市残联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的通知》(穗残联〔2016〕129号)和本通知规定的资助对象接受“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产生的医务人员出诊费、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标准按照《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确定,居家康复服务由医疗机构结合资助对象实际据实开展。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按次收取居家康复服务费,收取情况应与实际上门开展医疗康复服务的情况相匹配。资助对象凭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及与其相匹配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办理报销手续。资助上限为700元/月,资助资金当月使用,不累计、不滚存。各级残联、卫生计生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加强监管,确保居家康复服务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资助对象接受医疗康复服务的费用,扣除其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额度外,仍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资助上限内纳入资助范围。康复资助经费由市和区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分担。

  四、项目管理

  (一)为了保障资源均等投放,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只能在“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和“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类)”中选择一类机构接受康复资助服务。在每个资助年度内(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如需要变更服务机构,须在每个资助年度内首次选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服务满3个月后,方可申请变更服务机构,每个资助年度内可变更一次服务机构(选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机构的除外)。选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机构并签订广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精准康复服务包)服务协议的资助对象,协议有效期内(12个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服务机构。资助对象违反上述要求自行变更服务机构的,产生的服务费用不纳入资助范围。

  (二)按照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要求,“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和“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统一称为“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定点机构在为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提供服务后,应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并将服务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三)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在开具处方时,项目名称应与《广州市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医疗康复项目目录》内容相符,开具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应注明项目名称、次数、价格等信息,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在一张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及与其相匹配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不夹杂药品以及目录外的项目。

  (四)“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均可以开展低视力医疗康复项目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8年12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名单(2018年版)

  2.广州市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医疗康复项目目录(2018年版)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4日

(注:附件请复制网址 http://www.gzdpf.org.cn/Article/aa1/19725.html 进行下载。)


《关于做好“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20〕27号)》

滑动可全文阅览

各区残联、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优势,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面。根据《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19〕1号)(下称“《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现就做好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定点机构管理办法》中的《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下称“准入标准”)和本通知有关要求,能够在门诊面向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视力残疾、孤独症、肢体残疾障者开展《广州市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医疗康复项目目录》(下称“《医疗康复项目目录》”)中规定的治疗性康复项目的医疗机构可以申报为定点康复机构。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拟申报定点康复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在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的区级残联组织提交申报资料。

(二)初审

申报定点康复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区级残联组织提交申报材料,区残联会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其申请进行初审后,区残联将通过初审的医疗机构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向市残联报送。

(三)认定

市残联将区残联报送的医疗机构名单征求市卫生健康委意见,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联合发文将有关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康复机构。

(四)签署协议

    定点康复机构和市残联签署服务协议,按照协议开展医疗康复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形成工作合力,联合发动鼓励本行政区内符合准入标准的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康复机构,根据各类残疾人康复需求,有序增加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供给。

(二)新增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等75家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康复机构(详见附件1)。各区残联对本行政内新增纳入定点康复机构的医疗机构,要及时指引其完成服务协议签署工作。

(三)定点康复机构应当按照我市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的管理要求,按照《医疗康复项目目录》为残疾人开展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报销凭证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公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和与其相匹配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民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广州通用机打发票”或“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与其相匹配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附件:1.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名单(2020年新增)

2.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资格申请表

3.申报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医疗康复类)资格材料清单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 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2020年新增)

2020年新增定点康复机构(第一批)

序号
    

所在区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1
    

越秀区
    

广东省中医院二沙岛分院
    

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十二区大通路261号

2
    

越秀区
    

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19号

3
    

越秀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1号

4
    

越秀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
    

广州市东风东路801号

5
    

越秀区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广州市先烈南路54号

6
    

越秀区
    

爱尔眼科医院(广州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191号

7
    

越秀区
    

广州安泰中医门诊部(广州市越秀区安泰中医门诊部)
    

广州市东华西路57号首层、二层

8
    

越秀区
    

广东崇爱康复医院(广东崇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41号之一

9
    

海珠区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番禺院区)
    

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南路63号

10
    

海珠区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海印分院
    

广州市海珠区康大路1号

11
    

海珠区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骨伤科分院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青竹大街22号

12
    

海珠区
    

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赤岗石榴岗路13号

13
    

海珠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四集团军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68号

14
    

海珠区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广州市海珠区盈丰路院区)
    

广州市海珠区盈丰路33号

15
    

海珠区
    

广东江南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3号

16
    

海珠区
    

广东省第一荣军医院
    

广州市新港西路114号

17
    

海珠区
    

广州新海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67号

18
    

海珠区
    

广州和平骨科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聚德南路112号-120号

19
    

海珠区
    

广州紫荆医院(广州紫荆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三槽围28号

20
    

荔湾区
    

广东省中医院芳村医院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涌岸街36号

21
    

荔湾区
    

广州市中医医院
    

广州市珠玑路16号

22
    

荔湾区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61、263号

23
    

荔湾区
    

广州市荔湾区骨伤科医院
    

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北路235号

24
    

荔湾区
    

广州市荔湾区中医医院(含广雅路院区)
    

本部: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西路5号

广雅路院区:广州市荔湾区广雅路142号

25
    

荔湾区
    

广州市荔湾中心医院
    

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35号

26
    

荔湾区
    

广州造船厂医院
    

广州市芳村大道南42号

27
    

天河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
    

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68号

28
    

天河区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圃院区)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北街22号之一、广州市中山大道中245号

29
    

天河区
    

广东燕岭医院
    

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533号

30
    

白云区
    

白云精康医院(广州精康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北村鹤龙五巷2号

31
    

白云区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
    

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南路578号

32
    

白云区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白云院区
    

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38号

33
    

白云区
    

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
    

白云院区: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8号

从化院区: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东路117号

34
    

白云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附属一五七医院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白灰场15号

35
    

白云区
    

广州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机场路院区)
    

广州市机场路1128号

36
    

白云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
    

广州大道中1305号

37
    

白云区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嘉禾院区)
    

广州市白云区华英路8号

38
    

白云区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脑科医院(江村院区)
    

广州市广花二路800号

39
    

白云区
    

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东秀路143号

40
    

白云区
    

广州市中医医院(同德围分院)
    

广州市西槎路横滘二马路地段

41
    

白云区
    

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
    

广州市白云区礼传东街1号

42
    

白云区
    

南方医院太和分院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太和中路53号

43
    

白云区
    

广州新市医院(广州新市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新市新街79号之一、之二

44
    

白云区
    

广州友好医院
    

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大源南路102号

45
    

白云区
    

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广州用桓精康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握山新村17号    

46
    

白云区
    

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北胜街16号之一

47
    

白云区
    

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
    

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竹料大街109号

48
    

白云区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人民医院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升平前街49号

49
    

白云区
    

广州市老人院医院(广州市老年医院)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上水,黄埔区新龙镇广汕八路988号(祥泰楼)

50
    

白云区
    

民航广州医院
    

广州白云区机场路290号

51
    

白云区
    

金沙街沙凤社区卫生服务站
    

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沙凤村凤冈街1号

52
    

白云区
    

民航医疗快线门诊部(广东民航医疗快线有限公司民航医疗快线门诊部)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路航云南街自编178号集盛大厦南楼首层102-108房、二层201-209房

53
    

黄埔区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康复院区
    

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西三街70号之一

54
    

黄埔区
    

广东省工人医院
    

广州市黄埔区深井长江路320号

55
    

黄埔区
    

广东中能建电力医院
    

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957号志诚楼1-4楼

56
    

番禺区
    

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医院
    

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内环西路55号

57
    

番禺区
    

广州市番禺区中医院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东路65号、93号

58
    

番禺区
    

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广东祈福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鸿福路3号

59
    

番禺区
    

广州市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群贤路138号

60
    

番禺区
    

广州市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文明路185号

61
    

番禺区
    

广州市番禺区第七人民医院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路149号

62
    

番禺区
    

广州市番禺区第三人民医院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环路1991号

63
    

番禺区
    

广州市番禺区第五人民医院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人民路140号

64
    

番禺区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人民医院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岐山路4号、岐山路1号之1-7号

65
    

南沙区
    

广州市南沙区第六人民医院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兴业路7号

66
    

南沙区
    

广州市南沙区第一人民医院
    

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88号

67
    

南沙区
    

广州市南沙区中医医院
    

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珠江北路250号

68
    

花都区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田美院区)(宝华院区)
    

田美院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10号

宝华院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60号

69
    

花都区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福宁院区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福宁路8号

70
    

从化区
    

广州市从化区中医医院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镇北路21号

71
    

从化区
    

从化慈济医院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棋杆府前路5号

72
    

增城区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医院
    

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光明东路1号

73
    

增城区
    

广东省水电医院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宁街汽车城东路4号、6号

74
    

增城区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中心卫生院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水松路10号

75  

增城区   

广州市增城区中医医院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民生路50号


附件3 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医疗康复类)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一、《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资格申请表》一份。

二、申报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医疗康复类)资格符合性报告一份。

按照《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19〕1号)附件1《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逐项介绍本机构情况。

三、申报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民办医疗机构提供)

五、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设备清单一份。

六、医疗康复项目收费标准一份。

七、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证明一份。

八、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证明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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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丽丽
章丽丽
人物性质:诊治医生
所属单位:无锡市儿童医院儿童保健科
人物特长:诊治医生
区     域 :江苏无锡市
单位性质:公办康复机构| 公办诊疗医院| 科研学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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