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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 | “意定监护”的理解与适用

  • 2020-08-12 10:39:16
  • 叶晓欣
  • 自闭症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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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深圳市精协
作   者:叶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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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它的出台,对于残障群体特别是精神受障者群体有何重要意义?它将如何影响这个群体的生活?6月份,深精协公众号拟出一期主题为“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的专题。《
关键词:深圳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它的出台,对于残障群体特别是精神受障者群体有何重要意义?它将如何影响这个群体的生活?6月份,深精协公众号拟出一期主题为“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的专题。

《“意定监护”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国梁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深圳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监事

作者:陈艳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该条款为有关“意定监护”的规定,适用人群覆盖了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弥补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使监护制度更加立体、多元。

广义的意定监护,不仅包括自己给自己做的安排,还包括为他人所做的监护安排,比如精神受障者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又比如多人都具有监护资格,可协议确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本文仅对狭义概念的“意定监护”(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进行梳理,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并运用。

☆ 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顾名思义,意向确定监护人,是行为人在意思完全清楚之时,与他人或组织协商并书面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未来自己可能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统称“失能”)后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意定监护是对自己未来的人身及财产事务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对未来的一种筹划,因充分体现了行为人的意思自由,故在法律适用上,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 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2012年修订时,首次在我国引入意定监护制度,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但或许这部法律适用人群相对比较窄,宣传力度不够大,社会关注度比较低。

2017年《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此次《民法典》一字未改延续民法总则有关意定监护规定,可见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越发重视及对个人意愿的尊重。


☆ 意定监护人的范围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自由与意定监护人达成协议,监护关系不再受限于血缘、婚姻、收养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在程序上的前置要求。
1)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 其他与行为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近亲属以外的亲属或朋友。可以单人也可以多人担任,除共同监护外,行为人也可就监护事项分别单独与监护人签署协议书。
3)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只要是法律未禁止且具备监护能力的组织,都可以成为监护人。


☆ 意定监护的法律形式要件、生效时间
意定监护具有人身属性,关系到被监护人未来重大权益的保障,所以在行为人与监护人协商后,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签署意向监护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做到将来有据可依,同时也可通过公证处对协议书进行公证。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成立,但并不生效,只有等到被监护人失能后才生效。

生效后,监护人根据协议书约定履行监护义务。为避免日后在意定监护生效时间上产生争议纠纷,建议一旦被监护人失能,意定监护人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意定监护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区别
意定监护的生效是从被监护人失能开始,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生效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意定监护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非同一种法律关系,意定监护人的职责是根据意定监护协议书的约定,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其他个人或组织,两者虽可能会重合,但却是两回事,所以意定监护不影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 意定监护的监督人,意定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为制约监护人的权利,防止意定监护人权限滥用,损害被监护人的权益,意定监护应设有监督人,但很遗憾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由谁来担任监督人,监督程序应该如何履行。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规定,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实际上都可以担任监督人。为保障意定监护协议书在被监护人失能后得以全面适当地履行,可在协议书中增加监督人条款。

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以及其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如果监督人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由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

【结语】
当今社会意外频发,谁也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所有成年人都可以对自身进行未来风险预估,在自己意思清醒的时候,未雨绸缪,通过意定监护为今后可能出现失能情形时如病危、老年痴呆、精神疾病、事故等自主选定监护人,这也是个人人生风险防范的一种重要方式。

特别感谢:
刘国梁、陈艳律师提供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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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本文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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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晓欣
叶晓欣
人物性质:机构督导 | 行为分析师
所属单位:深圳市复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总部)
人物特长:机构督导 | 行为分析师
区     域 :广东深圳市
单位性质:民办康复机构| 连锁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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