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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 | 大家谈:关于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主体从精神病人扩展至所有成年人,有何利弊?

来   源:深圳市精协(深圳市福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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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它的出台,对于残障群体特别是精神受障者群体有何重要意义?它将如何影响这个群体的生活?6月份,深精协公众号拟出一期主题为“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的专题。●
关键词:精神疾病诊断,深圳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深圳市精协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它的出台,对于残障群体特别是精神受障者群体有何重要意义?它将如何影响这个群体的生活?6月份,深精协公众号拟出一期主题为“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的专题。

●本期参与讨论的嘉宾●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陈艳律师
衡平机构 黄雪涛律师
深圳大学  黄裔 研究员

●本期议题●

《民法典》将《民法通则》中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主体从精神病人扩展至所有成年人,在何种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进步,在何种程度上存在问题?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陈艳律师

实际上,2017年发布并实施的《民法总则》已将《民法通则》中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主体从精神病人扩展至所有成年人,此次《民法典》延续了总则部分。依照原民法通则的规定, 有一部分非精神病的精神障碍者或其他因疾病、事故等原因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被排除在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将这一部分人群不区分行为辨知能力而一概等同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权利保护上是有缺失的。

民法典扩大主体范围,可以避免这一群体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保护交易安全,立法更加公平和科学。实施后,不排除有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或为了己方利益,而故意申请法院认定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程序所需的耗时可能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深圳大学 黄裔研究员

这一改变看似是在语言上消除了原本《民法通则》中对精神障碍者的歧视,似乎是更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的, 但实际上是问题大于进步。

根据民法总则,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何种程度上得到法律的承认是由其能够在何种程度上辨认自己的行为决定的。虽然相比起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上已经删去了关于“精神病人”的表述,但“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仍是一种与心智能力、心智不全紧密联系的标准。结合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看,行为能力与心智能力的联系就更加明显——法院认定恢复一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时,可以参考他/她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

     在《民法通则》时期,对行为能力认定的标准就是个迷思,行为能力看似是个法律概念,对应法律标准,但实践中对行为能力的判断往往是屈从于医学诊断,甚至屈从于普遍存在的偏见(实践中,很多人会推定身心障碍者都是没有行为能力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当行为能力存疑的人从“精神病人”扩大到“成年人”的时候,它真正起到的作用未必是消除了对精神障碍的歧视,而是将更多的身心障碍者,以及老人至于可能会被剥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险中。

衡平机构 黄雪涛律师

我同意黄裔博士的意见,民法典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进步。

首先,我们需要讨论,一个活人,一个活着的成年人,被定义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个人来说,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是受到“保护”还是受到“限制”,是权益的增加还是权益的减少?

从法律效果而言,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身份,意味着失去自己行使法律权利的资格,也就是说,失去普通成年人拥有的“公民资格”。从实际情况而言,心智障碍者、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被限制,社会隔离,就业被歧视,以及疾病污名化,究其根源,正是因为受障者被民法定义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的法律处境,密切相关。

成人监护,对被监护人而言并不是“好事”,是权益的剥夺,是一种限制而不是被保护。

其次,对于扩大成人监护的适用范围,更多人会陷入无权行使自己权利的状态,很难说,这是立法的进步。但从社会变化的角度,越多人面临无权的风险,可能有利于引起更多人警惕这个制度陷阱,聚集更多人的力量,去推动改变。尤其是目前的立法,有助主流社会里,没有精神疾病诊断史的人,面对老人痴呆的风险,把自己代入到被监护人的角色,思考成人监护制度。

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整套理论,就是因为学说的构建者把自己代入到犯罪嫌疑人的处境,才改变了古老的刑狱制度,成功确立了无罪推定,赋予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人权框架。

法律能力与成人监护的结构变化,也需要大量自倡导者的参与。
【鸣谢】

刘国梁律师、陈艳律师、黄雪涛律师、黄裔研究员参与到本议题的讨论,为阅读者提供更多专业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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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
马蓉
人物性质:机构特教
所属单位:深圳市晴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人物特长:机构特教
区     域 :广东深圳市
单位性质:民办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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