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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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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特殊教育是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的对象进行的教育。狭义的特殊教育是指身心缺陷的人,即盲人、听障人(聋人)、弱智儿童教育以及问题儿童教育所纳入的特殊教育范围,并从经济投资、科学研究、师资和设备等方面支持这类教育。各国实施这类教育的机构一般有:盲人学校、聋人学校、肢残和畸形儿童学校、语言障碍儿
关键词:残疾人事业,感觉统合,感觉统合失调,康复机构,康复训练,融合教育,生活自理,统合,言语障碍,语言训练,语言障碍,自闭,自闭症,自闭症儿童,量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联,北京师范大学

特殊教育是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的对象进行的教育。狭义的特殊教育是指身心缺陷的人,即盲人、听障人(聋人)、弱智儿童教育以及问题儿童教育所纳入的特殊教育范围,并从经济投资、科学研究、师资和设备等方面支持这类教育。各国实施这类教育的机构一般有:盲人学校、聋人学校、肢残和畸形儿童学校、语言障碍儿童训练中心、森林学校、疗养学校、特殊学校、低能儿学校、工读学校、儿童感化院,以及附设在普通学校的特殊班级。
主干课程
特殊教育学概论、盲童心理与教育、聋童心理与教育、弱智儿童心理与教育、儿童异常发展与教育、特殊儿童病理学、特殊儿童康复、中国手语、盲文、教育科学研究方法、残障人体育概论、特殊儿童体育游戏、特殊儿童游戏教学、残障人体育运动项目与规则、残障人医学和功能分级 。
培养目标
编辑
培养具备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知识和能力,了解残疾人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等相关知识和组织办法,能够在特殊教育或相关机构从事特殊教育实践、研究和管理,在残障人体育组织与管理方面具有专长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  。
由来
为了满足特殊需要儿童学习的需要,而设计(提供)的教育,即称特殊教育。1994年6月1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中所说:“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志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应该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对不同种类特殊儿童的教育又可分别成为盲童教育、聋童教育、智力落后儿童教育、超常儿童教育、言语障碍儿童教育、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教育,多重残疾儿童教育等。特殊教育的主要精神是考虑到每个孩子个体内在及个体之间的个别差异。
实施对象
特殊教育实施对象的范围也因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而有差异,有的国家或地区提出了“零拒绝”的目标,即认为所有残疾儿童都应该接受免费的、适合他们需要的义务教育。各级公立学校都要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和有关服务,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拒绝他们入学。中国实施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盲、聋、哑、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设有盲聋哑学校、低能儿学校或低常儿童班、弱智儿童班,以及工读学校等。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许多共同的地方,普通教育的一般规律在特殊教育中也是适用的,但特殊教育也有它的特殊的一面。它不仅像普通教育那样,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还特别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例如教盲童学习盲文和定向行走,对聋童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弱智儿童进行感知觉和动作能力的教育训练等。特殊教育更重视早期教育,因为儿童年龄愈小,可塑性愈大,也可以及早保护残疾儿童的残余视力和听力,开发儿童的智力和语言能力,错过了最佳期,往往事倍功半。如对聋童没有进行早期语训,就会给今后语言的发展带来很大困难。特殊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来说,也更重视个别教育,更强调在教育中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特殊需要。苏州市教育部门对特殊教育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实行“按需供教”。特殊教育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结合。因此特殊教育也更强调大教育的观点,强调教育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在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形式一般有三种: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等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普通学校的普通班中随班就读。大多数残疾儿童是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随班就读。
注: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自闭症多动症、抽动症、感觉统合失调、脑瘫、语言障碍、学习困难、智力落后等)。
发展现状
数量
1987年4月1日,我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残疾人口5164万,其中0-18岁的残疾儿童数量为1074万,0-14岁的残疾儿童有817.5万,6-14岁义务教育学龄阶段的残疾儿童约625万。当时中国大陆人口总数约为十亿,如果1998年按有人口十二亿来计算的话,我国大陆现有残疾人约6200万,0-18岁残疾儿童约1289万,6-14岁义务教育学龄阶段的残疾儿童约750万,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5.1万,听力语言残疾儿童96.6万,智力残疾儿童513.6万,肢体残疾儿童57.8万,精神残疾儿童1.4万,综合残疾儿童65.9万。
截止2007年,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9%,其中西部地区达到98%。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一样,已经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轨道。尽管残疾儿童的入学率有了明显提高,但2007年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公布: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3万人,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言语残疾儿童17万人,肢体残疾儿童48万人,智力残疾儿童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学龄残疾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别残疾儿童的相应比例为:视力残疾儿童79.07%,听力残疾儿童85.05%,言语残疾儿童76.92%,肢体残疾儿童80.36%,智力残疾儿童“.86%,精神残疾儿童69.42%,多重残疾儿童40.99%。全国残疾人口中,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人,占75.04%。如果按“学龄残疾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至少应该有约155万残疾儿童在校接受义务教育。而根据《中国教育年鉴》,2007年残疾儿童在校生人数为41.93万旧1。不管上述数据如何不统一,但有一个事实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特殊教育严重拖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后腿。如果按农村残疾人口占全国75.04%的比例推算,未加入普九义务教育的残疾学龄儿童大多数在农村。以农业大省江西为例,全省4000万人口中,农村人口达3200多万,O一15岁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23万人,其中农村有近18万,而全省在校就读的三类残疾学生仅有1.2万多人(含随班就读学生),还有大量适龄残疾儿童没有人学(参考《中国特殊教育》2009年第二期)
形式
随着1951年周恩来总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的签署,特殊教育即已成为新中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建国初一直到八十年代中期,特殊教育学校一直是我国大陆实施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随着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行,
特别是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实施,推广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任务迫在眉睫,根据中国残疾儿童数量多、80%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并且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建特殊教育学校一次性投资太大等国情,1989年在总结了1988年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经验的基础之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在确立了发展特殊教育的基本方针(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同时,提出了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在普通班级随班就读的新形式。国家"九五"期间特殊教育发展的格局是"以大量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残联部门和社会力量作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渠道,正在形成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
早期教育
心理学研究表明:0-6、7岁是个体神经系统结构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个体心理发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生理发展、知觉发展、动作发生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个体神经系统的可塑性较大、对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强,如果在这一期间内对残疾的个体及时施以恰当的教育,会有利于个体生理机能的重新组合、有利于身体各种功能的的代谢、有利于损伤器官的矫正和康复,也就是说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教育,有利于残疾儿童缺陷的最大程度补偿、有利于残疾儿童潜力的最大程度发挥、有利于其身心的最大限度发展。中国大陆对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机构最早见于八十年代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的聋儿语言训练康复中心,到1997年底,我国大陆有各级聋儿康复机构1800多个,"八五"期间已对5.8万名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训练,"九五"期间国家拟对6万名聋儿进行训练、新建200个语训部、在30个省市聋儿康复中心开展聋儿早期干预工作。视力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不容乐观,2012年为止大陆仍没有一所视力残疾儿童幼儿园,附设在上海市盲童学校的一个每年招收3-5人盲童学前班是大陆地区仅有的盲童早期教育机构,这就意味着1998年大陆的约6.6万0-6岁视力残疾幼儿教育几乎仍处于空白状态。据了解,北京市就只有一所专门招收智力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兼收智力残疾幼儿的普通幼儿园也屈指可数,走在智力残疾幼儿教育全国最前列的北京市1998年接受早期教育机构提供服务的智力残疾幼儿总共不到100名,由此可以想象全国近300万0-6岁智力残疾幼儿教育的现状。至于针对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大陆仍为空白。这与美国100%的0-6岁残疾幼儿都接受到来自政府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务和我国大陆80%的普通幼儿能入园接受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义务教育
1915年7月民国政府的《国民学校令》就提出了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但战乱之中的旧中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只能是一纸空文;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新中国政府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问题,要求"把残疾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轨道,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将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内容之一。"国家此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八五"规划、"九五"规划等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1948年全国共有46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2380人;1985年我国大陆有375所特殊教育学校、4万名在校生;1991年有886所特殊教育学校近8.5万在校生。到1998年我国大陆有盲校27所、聋校845所、盲聋合校143所、智力残疾儿童学校425所共1440所特殊教育学校,加上一万多个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一些随班就读的学生,大陆地区接受特殊教育的在校生为340621人,如果拿这个已接受特殊教育的34万和学龄残疾儿童总数的750万相比,大陆学龄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率为4.53%,如果拿它和按照美国比率推算数相比,其接受特殊教育服务比率为1.4-2.1%,这与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中"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80%左右"的目标和我国大陆普通儿童98.7%的入学率相比尚有一段距离,更不能和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
达国家几乎100%的特殊儿童服务率相比了。
我国台湾地区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主要形式是随班就读、辅导班和特教学校,有16所特教学校、近2000个特教班、共约4万人接受特殊教育;我国香港地区1995年有特殊教育学校68所近万名特殊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我国澳门地区虽然特殊教育机构不多,但与台湾和香港一样绝大多数特殊儿童也都接受特殊教育服务。
中等教育
残疾人中等及其以上教育是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继续和深化,是残疾人学习一技之长、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保证。尽管全国的中等残疾人职业学校还不到50所、盲人高中仅2所、聋人高中仅3所、专门招收残疾人的大专院校仅2所(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和天津聋人工学院),但全国设有的445个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八五"期间使105万残疾人得到了职业培训、报考大中专院校达到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录取率由不足50%提高到了92%。当前困扰这一领域的主要问题包括如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如何根据残疾人的特点拓宽职教路子使残疾人在下岗大潮中不被首当其冲。
高等教育
特殊教育的发展程度,直接与一个国家、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相关。随着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同时适应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特殊教育教师是十分受欢迎的。
中国高等特殊教育的发端
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是1987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同创办的全国第一所特殊教育学院,开创了我国视障、听障和肢体残障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先河。经过全体特教人23年的不懈努力,成为一所特色鲜明、“残健融合”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2002年,全国政协副主席、原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同志参加特教学院十五周年院庆时指出:在全国残疾人高等院校中,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办学最早、规模最大、学科最全、层次最高,在我国高等特殊教育领域居于龙头地位。
教育过程
教育预防
1、为什么要进行教育预防:
1)与普通教育相比,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尤其是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教育投入更大;
2)特殊儿童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才可能达到或接近正常儿童的成就。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和减少残疾儿童的出现是非常必要的。
2、具体措施包括:
1)开展婚前教育,使青年男女充分地认识到结婚、生育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有关婚后生活的常识。
2)开展有关优生优育的知识宣传,禁止近亲结婚,大力提倡婚前检查,对有遗传疾病的夫妇提供咨询和帮助。
3)加强孕妇产前检查,采取相应的方法来减少残疾儿童的出生率。
4)加强产后的医疗保健工作,防止疾病感染,大力宣传儿童保健,加强儿童免疫。
教育诊断
特殊教育的教育诊断小组由教育工作者、医务人员和儿童家长三方面人员组成。他们采用仪器检查、量表测定、学绩考评、访问调查等多种途径来探讨儿童的教育需要,确定是否属于特殊儿童,属于哪一类的特殊儿童,并根据诊断的结果为儿童安排适当的教育环境。
教育训练
被诊断为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就应该被安置到最少受限制的相应班级与学校接受一定的教育训练。教育训练是特殊儿童在一定的教育环境下接受指导,逐渐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增长知识、发展技能、提高适应能力的过程。教育训练是特殊教育全过程的核心。
职业培训
特殊教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为了特殊儿童的毕生发展,社会有责任对特殊儿童进行职业培训,使他们能够成为既有生活自理能力又能为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重要意义
也就是为了能满足特殊儿童的特殊学习需要而设计的教育。
特殊教育的目标在帮助特殊教儿童逐步适应最少限制的环境,使他们可以尽最大的可能,与正常儿童一同参与普通学校的学习活动,以达成能适应正常生活的目标。
残疾人从寻求帮助到生活在社会的关爱中,就像是历经寒冬的冷风飘雪,一下子迎来了春天温暖的阳光。他们感到无比幸运、感激,还有不安。他们在内心审视自己,社会给予我爱,难道就要做一个接受者吗?真正的爱又是什么?爱就是真诚地给予,热心地接受,互相尊敬,并肩拒敌。没有人要求谁来做,做的人也没有提出任何要求,在传递爱的过程中,世间一切都变的平等普通啦!以爱回报爱,用爱传递爱、激发爱,只有如此,我们周围的一切才会变的美好。所有的苦难的深渊,遇到真情都会被填平。苦难、病痛、折磨,只会塑造出一个更加自信与坚强的人,也只有他们才懂得:奉献使人在激流中放缓脚步,使人在踌躇时变得更加坚定,使人在企盼中得到满足。就我个人而言,虽然我的物质生活不算充足,但我从未有过空虚和不满。我的世界中,会让希望这个字眼充斥每根神经,每个细胞,会让坚持成为希望永久的动力。我要尽力去感受周围的一切,哪怕是一缕清新的空气,甚至是一丝花香,一声鸟鸣,我知道,那是为我而存在的。我要尽情享受自然赐予的一切,我要过更有意义的生活。你一定会问我,这究竟是为什么呢?是不是对现实生活的厌倦?还是自己已远远落下赶不上现实,只好做一名乌托邦式精神追求者呢?答案既对有不对。守望宁静沃土,远离喧嚣争斗,娱情于己、于人,我想才是生命的追求。我们不应该追随世人疲于奔命,忽略人性中的太多美好,太多值得发扬光大的闪光之处啦!有了片刻停留,才有时间来思考;有了思考,才有爱。“爱,给予一切。”此刻,我向那些富有理想、爱心,不甘碌碌无为的朋友,积极投身到爱的事业上,让我们每一个人的一点爱汇聚成一股无限潜力的能量,推动世界朝更加明亮的方向前进。
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
一、重要意义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新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较大发展,各级政府投入明显增加,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基本实现了30万人口以上的县独立设置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目标,残疾学生在国家助学体系中得到优先保障。但总体上看,我国特殊教育整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农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不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偏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待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因此,必须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进程中实现幸福人生。
特殊教育,全面地阐述了当代世界特殊教育的原理和方法;特殊需要婴幼儿评估的时间指导系统地阐述了婴幼儿特殊教育需要的评估理论、过程和方法;中重度障碍学生的教学:在全纳性
教育环境中的应用深入探讨了中重度障碍学生的学习环境、课程基础、支持策略和实施方法;《情绪与行为障碍儿童的教育》探讨了不同类型情绪与行为障碍儿童的特征、形成的原因和教育的方法;特殊儿童的早期融合教育介绍当代特殊儿童早期融合教育的最新理念、评估方法和训练模式。特点是,体现了最新的特殊教育思想,从多学科的角度深入探讨了特殊教育的一系列问题,内容丰富、资料详尽,密切联系实际。《中国特殊教育》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主办、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心理与特殊教育研究部编辑出版的我国特殊教育领域唯一核心学术期刊。创刊于1994年3月,现为月刊。单价每本15元,全年价格180元。1997年9月成为全国哲社类、中文类核心期刊。
信息化
特殊教育信息化是教育信息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与普通教育信息化有共同点,但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拥有更多的不同点。我国普通教育的信息化在众多专家的共同努力下,不论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已经取得了非常可观的成就。特殊教育领域经过部分学者和广大一线教师探讨、研究与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中央教科所特殊教育研究室陈云英博士开展的“特殊学校信息技术建设的现状与对策研究”课题、“特殊教育需要在线”网站建设,教育部主持长春市特殊教育学校承担开展的“特殊教育资源库建设与研究”等项目。通过这些研究我们清楚地认识到,特殊教育信息化就是针对具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在教育的各方面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康复水平,加快融入主流社会的步伐,最终实现特殊教育现代化的过程。 在资源库的建设方面,同样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比如,中国特殊教育网,中国特殊教育资源网等都是这一领域内较好的网站,为广大的特殊教育学者教师提供丰富的资源,但是在网站的无障碍方面,仍需要不断的改进。
普通的软件,在设计方面,大多数并没有考虑到为特殊需要的人群提供无障碍的使用,同样,在软件设计时需考虑技术和教学两方面的因素,在特殊需要的学生安置形式上,倡导融合教育,同样软件的融合设计的理念也应该被提倡。
面临问题
问题现状
转变国人观念与认识:残疾儿童同样是祖国的花朵,在受教育的机遇上不应该有先后、多寡、厚薄之别,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与社会的政治、教育、文化、经济、科技、卫生保健、福利等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及其文明程度的窗口,而不是可有可无或施舍。
加强普法执法与管理:从《宪法》到《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到《教育基本法》无一不渗透着对残疾人教育的关怀与具体要求,而当前特殊儿童教育的现状说明这方面我们做得还很不够。只有这样,才能迅速提高我国残疾
学生和老师们在一起
学生和老师们在一起
儿童的入学率,切实解决当前现实中最紧迫也是最棘手的难题。
加大师资培养力度、理顺特师生就业体制:截至到2013年9月3日,大陆仅有4所高等师范院校设有特殊教育本科专业(每年毕业生总数不到50人)、两所大专层次特教专业(每年培训30人左右)、34所中等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每年毕业生不到400人),另一方面,由于特师生就业体制问题,许多特师毕业生到特教机构就业难,从而造成许多专业人员流失。为了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需要,国家诸多相关法令明文要求在普通师范教育中开设特殊教育选修或必修课程,但只有北京师范大学和屈指可数的几个师范学校在实行。
特殊教育服务需面向更多的"特殊需要儿童":现今我国大陆的特殊教育对象主要是残疾儿童,还有更多的"特殊需要儿童"如包括阅读障碍、书写障碍、写作障碍、计算障碍等在内的学习障碍儿童、情绪情感障碍儿童、言语障碍儿童、多动症儿童、行为困扰儿童、品行问题儿童、纪律问题儿童、交往障碍儿童、身体病弱儿童、自闭症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儿童等也需要特殊的帮助。
提高现有特殊教育的办学质量:残疾儿童解决了入学问题不等于是受到了适合其身心特点与需要的教育,我国特殊教育领域不仅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教学质量存在较多问题,而且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也亟待改进。
全社会关注参与特殊教育工作是当今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之一,因为特殊教育是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明程度枣它是该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保健、康复、社会保障、福利等水平的窗口,任何一个政府、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组织、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得不正视他们、关注他们。
解决方案
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是适应市场经济需求、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为使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在“十五”期间有较大发展,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初步建立职前、职后教育与培训相互结合,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与培训相互衔接,并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以能力培养为本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
--为城乡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提供各种形式和层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积极发展残疾人中、高等职业教育。
主要措施
1.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普通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继续在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发挥主体作用,逐步形成残疾人职业教育网络;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要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努力成为当地残疾人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定点机构;特殊教育学校为未能升学的残疾学生提供实用技能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协调、组织和服务作用。
--城镇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要与就业结合,向正规化、专业化和学历化方向发展;要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加强残疾人定向培训;积极开展失业及转岗残疾职工培训,为他们就业创造条件。
--农村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要与生产和扶贫结合,大力开展中短期培训。依托县、乡教育与职业技术培训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对残疾人进行培训。
2.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
--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完善省级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使其中的50%成为中等职业学校;在提供学历教育的同时,开展残疾人中短期培训、师资培训,指导本地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具备条件的,可提高办学层次,扩大办学规模,增加办学形式。
--选择、编写特殊中等职业教育通用教材,开发教学软件;开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机构,选择、编写符合残疾人特点的专业教材。
--依托高等教育师范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建立3至5个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基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选拔教师,提高教师待遇。
3.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继续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各类残疾考生;鼓励普通高校举办招收残疾学生的专业或班;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国际援助,合理布局,发展特殊高等职业教育。
--现有特殊教育高等院校、系(班)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研究教学教法,并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自身特点,及时增减专业,调整课程内容,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扩大规模,提高办学层次。 --改革毕业生分配制度和招生制度。招收残疾学生的中等、高等学校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毕业生。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毕业生要提供切实的就业服务。随着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国家逐步实现特殊教育高等院校、系、班的统一招生考试。
4.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手段
各级残联要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和现代远程教育学习;各地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要创造条件,满足盲、聋考生的特殊需要;逐步推行在电视大学课程中使用字幕;有条件的各类残疾人学校可以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开展教学实践活动,实现资源共享。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和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政府应根据国家对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求,逐步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经费。中央对重点扶持的项目实行补贴,地方按照一定比例配套经费。
--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机构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对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
--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可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贴。
--鼓励依法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各地可视具体情况,设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
四、检查评估
--加强督导评估,制定、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建立以受训合格率和就业率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相关法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第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实施德育工作,注重实效。
学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给学生布置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审美要求。
第二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要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内容落实、师资落实、场地落实。
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好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服务活动要努力与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以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要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做到内容落实、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学校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
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教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方法要多样,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智力残疾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办法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
第四章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可按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或举办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或学校举办者聘任。校长要加强教育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要熟悉特殊教育业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在职、自学、所教学科和所从事工作为主。
第四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重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第五章
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招收两类以上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其具体职责由学校确定。
第四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 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学生、教育教学和其它档案。
第四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应与社区、家庭密切配合。
第四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安全的原则设置教学区和生活区。
第四十七条 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实行24小时监护制度。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经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
第四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设备、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学校要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
第五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学校校舍、设施、设备、教具、学具等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学校组织的各项校内、外活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师生的安全。
学校要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在危险情况下自护自救能力。
第五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和教学、生活卫生监督工作。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注重保护学生的残存功能。
第五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饮食管理。食堂的场地、设备、用具、膳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注意学生饮食的营养合理搭配。要制定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措施,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第七章
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校园、校舍建设应执行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学校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仪器设备、专用检测设备、康复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要创造条件配置现代化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第五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校园环境建设,搞好校园的绿化和美化,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及时对校舍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坚固、实用、清洁、美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对仪器、设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等的管理,分别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完好率,提高使用率。
第五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及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应设立助学金,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就学。
第五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收入上缴学校部分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学校、社会与家庭
第六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同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普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六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导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本地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制度,使家长了解学校工作,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育人环境。
第六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特别加强与当地残疾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了解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征求毕业生接收单位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
第六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当地校外残疾人工作者、残疾儿童、少年及家长等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章程。承担教育改革试点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报经省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的非义务教育机构和实施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有关内容。
第六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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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立瑾
粟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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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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