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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闭症少年儿童和普通儿童一样,也应该有权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除开全国性法律规定外,还有一些有关自闭症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1、《广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方法》(2010。7。一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有条件的地方应建设具有教育、康复、养生功能的综合残疾人教育实验学校,重点解决不适合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重度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耳聋、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2。10。一起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是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帮助接受义务教育。
3、《2013年北京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监督室、市发改委等关于贯彻第四届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关注孤独症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特殊需求: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障碍、重度智力障碍、孤独症、脑瘫和多重障碍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不断满足残疾儿童多样化的特殊教育需求。
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方法》(2013。12。一起实施)
5、《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成都市特殊教育提高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都市特殊教育提高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特别关注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市)县试验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部)或在特殊教育学校招收孤独症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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