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独症流量门户 自闭症机构入驻
  • 您当前位置:
  • 自闭症康复
  • 文章库
  • 青海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来   源:青海省残联(西宁市城西区)
关注机构:
联系机构:
摘   要:牵头成立省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专家委员会,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全省定点机构评定、准入、退出等规范性制度建设,指导监督全省定点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市(州)政府负责整合辖区内医疗卫生、福利机构、托养机构、康复机构、社会组织等资源,推进定点机构合理布局,为残疾儿童提供就近就便康复服务。
关键词:孤独症,辅助,康复机构,康复训练,脑瘫,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联

各市、州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青海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1日



青海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根据《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7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按本办法规定经县(区、市、行委)以上残联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评定,为残疾儿童提供诊断、鉴定、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手术等康复服务的机构。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社会力量,对康复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给予扶持。
第三条 定点机构分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脑瘫)、智力、孤独症等康复训练;假肢装配、助听器验配等辅助器具适配;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斜视矫治、白内障复明等手术三大类。
每类定点机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低标准,三级为最高标准。
第四条 省残联负责制定定点机构分级标准,承接康复服务协议、康复训练档案、转介单等示范文本。牵头成立省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专家委员会,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全省定点机构评定、准入、退出等规范性制度建设,指导监督全省定点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社会组织的监管。引导慈善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鼓励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积极纳入各级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福利机构同时为残疾儿童监护人和定点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护人责任和定点机构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负责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康复救助的转介和康复服务工作,支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对定点机构开展质量控制督导。
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等康复设备和相关医疗设施、食品药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关地方标准。
财政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五条 各市(州)政府负责整合辖区内医疗卫生、福利机构、托养机构、康复机构、社会组织等资源,推进定点机构合理布局,为残疾儿童提供就近就便康复服务。
县(区、市、行委)以上残联负责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定点机构的评定、准入、备案、指导、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对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等政策知识的广泛宣传。
 
第二章 定点机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定点机构,应经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康复服务执业资格,有良好的征信记录。
定点机构应当具有完善的康复服务、安全、卫生、财务、家长培训、康复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效果和人身安全。
第七条  申报定点机构须符合以下场地设施设备要求:
(一)建筑选址安全、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
(二)服务场所应适合残疾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具备符合残疾儿童康复、生活的无障碍条件和室外活动场地,有防滑、防撞、防水、防电、防火等安全设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
鼓励、引导康复机构创建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场地。
(三)新建、改建康复机构在开展前期设计、特种设备配置等工作时,需提前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四)申报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应配备符合分级标准要求的筛查、评估、训练(或手术)、教研培训等设备。在机构出入口、儿童活动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
第八条 申报定点机构须符合以下人员配置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教育、医疗、康复等相关专业学历,取得相关行业部门认可的执业资格证书或经相关行业规范化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每年须经过卫生健康部门体检,获得身体健康证明。

第三章 定点机构评定

第九条 定点机构按照合理布局,就近就便;行业管理,规范有序;公开公平,择优选择;统筹兼顾,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评定。
鼓励公办与民营等各类康复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
第十条 省、市(州)、县(区、市、行委)残联牵头开展定点机构评定准入,按照分级标准对申报康复服务机构进行评定,确定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应有相应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专家委员会成员和行业管理人员等参与。
申报一级定点机构,由属地县(区、市、行委)残联牵头评定。申报二级定点机构,由属地市(州)残联牵头评定。申报三级定点机构,由省残联牵头评定。

第十一条  应按以下程序评定定点机构:

(一)受理申请。康复机构提交《青海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申报表》,并提供佐证材料。残联应当及时受理登记。
(二)审核。各级残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评定,初审结果及时告知申报机构。
(三)公示。各级残联应当将初审通过的机构名单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确定为定点机构,并书面告知申报机构。
(四)录入系统。确定定点机构后,由审核地残联负责将定点机构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系统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  定点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县(区、市、行委)以上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内容与定点机构签订承接康复服务协议,对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一级定点机构由属地县(区、市、行委)残联与其签订承接康复服务协议,协议在本县(区、市、行委)辖区内通用;二级定点机构由属地市(州)残联与其签订承接康复服务协议,协议在本市(州)辖区内通用;三级定点机构由省残联与其签订承接康复服务协议,协议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承接康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5年,其他承接康复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3年。协议期内,新增约定事项的,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县(区、市、行委)残联应及时将定点机构名单汇总报市(州)残联;市(州)残联定期将辖区内定点机构名单汇总报省残联。省残联每年编制全省定点机构目录,在省残联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定点机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一)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规定,开展科学、规范、有效的康复服务。
(二)协助各级残联开展康复需求筛查和评估工作,定点机构接收的残疾儿童须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鼓励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开通绿色通道,设立政策宣传和公告栏,主动向社会公开康复服务情况、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宣传康复新理念、新知识和康复效果。
(四)与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经常听取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对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六)按照省残联制定的示范文本建立统一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康复服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真实记录康复服务过程和效果。康复服务档案由定点机构保存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承接康复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七)定期向所在地残联提交残疾成因分析报告。对残疾儿童监护人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心理疏导和干预。探索开展便利有效的上门康复和线上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县(区、市、行委)残联应依据各级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的承接康复服务协议,转介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并按照本地区救助标准和以下规定,据实结算康复服务费用。
(一)县(区、市、行委)残联根据残疾儿童监护人意愿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开具转介单,转介残疾儿童到相应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二)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结算,剩余部分和未参保残疾儿童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县(区、市、行委)残联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
(三)县(区、市、行委)残联根据定点机构开展康复服务情况和承接康复服务协议履行情况,每季度结算一次康复服务费用。康复服务时间以监护人签字确认的相关记录为准。结算时所需的康复服务档案,康复训练类以康复训练记录和病案档案为准,手术类以医院规范病历和出院证为准,辅助器具适配类以辅助器具适配档案为准。

第五章 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残联可以通过书面检查、随机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定点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专业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结果。检查评估结果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资助扶持、分级管理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定点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纠正,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康复服务的。
(二)配备的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者未经过岗前培训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四)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未履行承接康复服务协议;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降低服务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展开全部

来源机构专栏sign up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机构简称:青海省残联
成立时间:1990年01月01日
区     域 :青海西宁市
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 行业服务机构
优势课程:行业服务
最新文章
1中国残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张卫星调研青海残疾人工作
2青海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3青海省残联康复服务中心 青海省儿童医院专家赴天峻县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做康复筛查

作者专栏sign up

章丽丽
章丽丽
人物性质:诊治医生
所属单位:无锡市儿童医院儿童保健科
人物特长:诊治医生
区     域 :江苏无锡市
单位性质:公办康复机构| 公办诊疗医院| 科研学术机构
热点文章
15-6岁自闭症儿童要怎样做康复训练?自闭症孩子需要做哪些康复训练?
2孤独症孩子注意力训练法
3如何快速发现自闭症的症状
相关文章sign up
相关资讯sign up

人工快速找机构

注: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文案

信息接受方式

点击进入东营所有机构列表
本站人工服务电话:400—1334-1414
本站人工服务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