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人大代表、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副院长冯珍在江西“两会”上建议制定《康复治疗师执业法》,可以由江西省地方先行推进。从而引发关于康复治疗师资格认证、独立评估、处方权等大讨论。
冯珍在建议《康复治疗师执业法》原文中提到:
在康复领域里,是团队协作为患者提供健康服务,这里面有康复医生、康复护士、康复治疗师这三大类人群。医生护士,他都有相关的一些职业要求,叫做职业证和资格认证,但是康复治疗师到今天为止,在全国层面还是没有这个立法的。
康复治疗师跟其他工种的技术是不一样的,检验技术和影像技术只要面对机器,而康复治疗师是要面对患者的。所以从工作的环境和对病人的要求,以及对技术人员的要求来讲,是需要他们有一个资格认证,有一个注册证,就像医生和护士一样,让他们达到相应的一些理论水平和技能水平。
冯珍建议:我省先试先行制定《江西省康复治疗师执业法》,为康复治疗师的执业准入提供法治保障。以“准入标准”为基线,保证行业中的康复治疗人员具备基本的康复知识和康复专科技能,推进康复行业规范管理,保障康复服务的质量安全,促进康复治疗人才发展。
结合当下大康复医疗的发展背景,随着《“健康中国2023”规划纲要》的印发,未来医疗发展的方向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康复”从理念、内容到功能,从知识、技术到服务模式都发生了深刻转变。
“现代康复”的内涵已拓展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全方位”,促进康复发展,满足人们对康复的需求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是必须要高度重视并解决好的社会和民生问题。
但康复行业的主体从业者,康复治疗师群体还面临的窘境依然存在:没有专门的执业法;缺少非药物处方权;职业晋升制度不完善;职业分类不合理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深刻地影响着康复事业的发展。
由此,再讨论《康复治疗师执业法》对治疗师的实际作用与意义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需要康复的人口将近7000万,而实际可获得有效康复的仅157万人次(2016年资料)。关键是康复治疗师的队伍不壮大、不规范。不能满足全中国人民人人享有健康获得有效的康复的必备条件。
然而,我国康复事业起步晚,从业人员缺少职业认同感,归属感、荣誉感薄弱,整体水平不高,加之康复治疗人员制度建设滞后,晋升渠道不畅,人员队伍存在不稳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我国康复治疗行业与市场之间的“供需”矛盾,制约了康复事业的发展。
康复治疗师不同于治疗医学中的护士和技师,康复治疗学是具有独立的理论基础、功能评定方法、治疗技能和规范的医学应用学科,完全是一个独立评估、独立开非药物康复处方、独立给患者实施康复治疗的专门职业。但迄今为止,此职业仍是卫生系统内极少还未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
总结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准入和执业资格导致的最大风险是全体康复治疗师都属于“无证”上岗,不具备“合法行医”。
2、我国康复治疗师的缺口很大,无法完成如此大量的需求。而培养的路径因毕业后没有执业准入制度,就业的范围明显变窄,使得这个朝阳职业变得十分尴尬。
3、在我国,医师、护师、药师系列的职称体系和制度都已得到建立,而康复治疗人员没有单独的执业准入和职称晋升制度,职称评审也只能通过挂靠医技系列进行职称申报。这不但影响康复治疗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归属感,也同样影响了社会大众对康复治疗师这个职业的理解和认知。
4、康复治疗师独立执业可以更好的服务于有康复需求的患者,大幅度提高患者的康复效率,增加大量专门的康复机构,不同层次的康复治疗师可以覆盖上至省市、下达农村的康复机构,切实实现“人人享有康复的权利”。
早在去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就提案:建议从国家层面建立康复治疗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推动康复服务体系规范建设。康复应该像医疗、护理和药学人员一样具备执业资格准入,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目前康复治疗师大多只能通过参加全国职称考试解决“无证上岗”的问题,但职称考试不是准入考试,无法定位职业从属,不能体现职业特点,缺乏在职业成长方面的针对性标准。且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不明确,对人员队伍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康复行业必须有自己的一套执业资格准入标准。在康复发达国家,康复治疗师拥有独立执业资质并具有的一定的非药物处方权。康复治疗师独立执业,有助于康复治疗专业向纵深方向发展,让康复治疗师获得更大的自主权。
最后,除了细化职业分类、明确职业准入标准外,还要配套上完善、畅通的康复治疗师职称晋升渠道。才能确定康复治疗师的职业从属,形成职业认同感,提升社会地位,减少人才流失,吸引更多优质人才从事康复事业的发展。
这次江西省“两会”中,冯珍副院长建议江西省率先制定《康复治疗师执业法》,毫无疑问是对国内康复事业、特别是康复治疗师发展极为有利的一件壮举。我们期待江西提案的落实,也期待着不久后“两会”中更多康复类提案的出现。
(参考资料:有道生涯、江西卫生健康官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