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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症谱系障碍者未来安置的信托模式分析

  • 2023-06-02 11: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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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第42卷第10期绥化学院学报2022年10月
作   者:
摘   要: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是一种伴随终身的广泛性发展障碍,即使患者早期受过良好干预,在长大成年后,绝大多数患者仍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中国超千万孤独症患者的未来安置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各自家庭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和国家政府的通力协作和帮扶。
关键词:孤独症谱系障碍,语言障碍,特殊教育,社交障碍

宋快1,2周宗奎1
(1.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2.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教育教研室湖北鄂州436032)


摘要:孤独症谱系障碍者的未来安置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信托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方法。信托在财产保值和增值、风险隔离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和实现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然而当前信托实践中还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托门槛高和管理费用高等问题。为促进孤独症谱系障碍者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需要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多部门协调配合、设立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政府兜底的公益信托以及争取各种社会力量的支持。
关键词:信托;孤独症;安置
中图分类号:G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438(2022)10-0090-03


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是一种伴随终身的广泛性发展障碍,即使患者早期受过良好干预,在长大成年后,绝大多数患者仍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当父母去世后,他们无法妥善管理财产和保护自身权益,需要其他监护人照顾自己。2010年的孤独症题材电影《海洋天堂》反映了当下中国孤独症家庭面临的共同问题:父母去世了,孤独症的孩子如何安置?我国有超过一千万孤独症患者,他们的未来安置问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这不仅关乎孤独症家庭后顾之忧的解决,更关乎这一群体的幸福尊严。
在国外发达国家,采取信托形式安置孤独症患者已成为重要的方法[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在1988年上映的美国电影《雨人》中,雷蒙·巴比特(RaymondBabbitt,孤独症患者)的父母生前即将房屋和其他遗产以信托形式委托给疗养院,由疗养院负责雷蒙的未来安置事宜。而在国内,直到2021年9月23日,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创始人,孤独症患者家长田慧萍女士与光大信托签署信托文件,才成为全国首位签署特殊需要信托的孤独症家长[3]。我国《“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指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残疾人商业保险产品、财产信托等服务;为特殊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照护等服务。《“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鼓励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合作;强化对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可以认为,在我国,以信托形式安置孤独症患者虽然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却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值得关注。为帮助更多研究者和家长了解信托对于孤独症患者未来安置的作用,本文在理论层面分析信托在解决安置问题上的优势和不足,从实践层面为孤独症家庭和相关工作人员分享经验并提供建议。


一、信托在解决孤独症患者未来安置问题方面的优势


(一)财产保值和增值。

孤独症患者存在不同程度的社交障碍、语言障碍和心智障碍,在获得遗产后,他们无法有效管理财产并用于未来的生活。如果将财产托付给亲友或者赡养机构,也面临着财产侵夺和费用支出的问题,使得财产管理问题成为影响孤独症患者未来生存的严肃课题[4](P303)。而信托机构具备专业的财产管理能力,能够较好地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可以为孤独症患者的康复、教育、医疗、养老等安置问题提供持续的经济支持,减少家庭的后顾之忧。


(二)风险隔离。

当前国内孤独症患者家长往往选择亲属朋友等自然人作为孤独症子女未来的监护人。监护制度是通过法定代理制度来规避被监护人可能因行为能力不足而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导致财产权益减损的风险。这一制度赋予了监护人实际控制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地位,被监护人的财产有被滥用的风险。当孤独症患者自身权益或财产受到侵害时,他们通常无法有效应对。而信托具有较好的风险隔离功能,一旦信托关系形成,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便成了独立的信托财产,专门用于解决受益人的安置问题,免受监护人的侵害。


(三)受益人权益保护和实现。

一方面,信托能够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各项权益。信托法中规定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及受益人的利益进行财产管理和处分,受托人不得从信托财产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5]。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独立,安全性强[6]。另一方面,信托能够充分实现受益人的利益需求。孤独症患者间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且孤独症家庭的经济情况、委托意愿、保障需求不尽相同,信托服务功能灵活多样的特点可以满足不同孤独症家庭复杂的未来安置需求。


二、现有孤独症患者特殊需要信托的不足


(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孤独症患者往往有一些特别的信托服务需求。而现有的《信托法》和《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中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信托类型少,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尤其是不动产、知识产权、专利和股权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操作流程不具体,无法满足孤独症家庭对信托的需求。
2.信托税收制度不完善。孤独症家庭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承受着较大的经济压力,因此,国家应对其办理信托业务给予税收优惠。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还缺少针对残疾人统一、完善的信托税收法律法规,甚至存在双重征税的现象[4](P311),即对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和信托机构都进行征税。这对于孤独症家庭合理使用信托,以及信托机构开展针对孤独症家庭的信托业务均产生了不利影响。
3.信托监督制度不完善。孤独症患者本身缺乏对信托机构财产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能力,我国法律在私益信托是否设立信托监督人这一方面并无明确规定[4](P304)。此外,现行的监护制度下,监护人是否能够胜任信托监督人这一角色也值得深思,而监督人的选择和设置要求在法律上也无具体规定。信托监督制度的不完善,意味着信托财产的潜在风险,进而导致孤独症患者的财产和人身权益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4.信托制度与其他制度不协调。信托制度和监护制度、救济制度、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都可以为孤独症患者的未来安置提供支持和服务。但由于不同制度涉及财务、司法、残联、民政、社保等不同职能部门,缺乏权威部门的协调配合,导致政策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政令不一,难以落实[7],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孤独症患者安置问题的发展。


(二)信托门槛高,管理费用高。

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我国一共有68家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20.44万亿元[8]。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普遍在100万元以上,最低的门槛也是30万元,且会收取每年的固定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有调查显示66.2%的孤独症家庭存在极大的经济压力[9]。像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创始人,孤独症家长田慧萍女士这样达到中产以上经济水平的家庭只是极少数,过高的门槛和管理费用让绝大多数孤独症家庭望而却步。


(三)特殊需要信托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匮乏。

国内关于孤独症特殊需要信托的研究严重不足,我国在这一领域尚处于拓荒时期。尽管2021年光大信托和田惠萍女士签订了第一份孤独症特殊需要信托,但相应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仍然匮乏。国外发达国家在特殊需要信托发展方面积累了不少优秀理论和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去借与学习。在借鉴学习的同时,我们也要清晰地认识到中国国情与其他国家的区别,探索适合本土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填补孤独症特殊需要信托研究的空白。


三、孤独症患者特殊需要信托的完善策略


(一)法律法规的修订及完善。

法律是保护孤独症患者权益的最有力武器,也是其未来安置问题的最可靠保障。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义不言而喻。当前亟需修订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包括遗嘱监护条款、信托法中对财产登记的具体要求、税收优惠政策、信托监督的设置要求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丰富有关残疾人的信托类型,规范信托制度,增加扶持政策,明确操作标准和责任分工。此外,要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对孤独症患者家庭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其法律意识,提供法律指导及援助,保护孤独症患者的权利。


(二)各职能部门和机构的协调配合。

孤独症患者的未来安置问题需要各职能部门和机构的协调配合,因此从政府层面应做好顶层设计和方案规划,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机构的力量,形成合力,全方位保驾护航。首先政府部门应组织好民政、财政、残联、妇联、社保、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托养机构、照护机构、教育机构、社区机构等为孤独症患者提供医疗、教育、康复、就业、托养和照护等服务。其次政府还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政策减轻孤独症患者的家庭负担,促进信托的发展。最后政府还可以担任第三方监督机构,监督监护人的义务履行情况和信托财产的运作和利益分配情况,保障孤独症患者的权益。


(三)专项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目前我国针对孤独症患者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大多是偏向于14岁以下的儿童,对成年孤独症患者的关注不足。成年孤独症患者的康复、托养等安置问题主要靠家庭解决,这给家庭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在信托方面,需要出台专项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是免税政策以促进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10]。此外还应出台针对成年孤独症患者的康复、医疗、托养补贴政策,根据家庭的经济情况和孤独症患者的程度,有弹性地进行扶持,最大程度地给家庭减压,解决好安置问题。


(四)建立政府兜底的公益信托。

目前国内的信托门槛,让绝大多数孤独症患者的家庭望而却步,现行的信托服务不能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需求的孤独症患者。让私人信托机构做出让步和牺牲来解决这一难题显然不合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政府兜底的公益信托制度,修订和完善公益信托的法律法规,增加孤独症患者家庭的扶持力度和经费投入。针对经济困难的家庭,政府进行差额补助,补齐孤独症患者家庭购买的公益信托[11]。


(五)发动社会力量推动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

建立政府兜底的公益信托是基础性的工作,而且实施起来难度大,所需时日比较久。当前还是需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推动孤独症患者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一方面鼓励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社会机构承担更多社会责任,采取资助、捐赠、志愿服务等帮扶形式支持孤独症家庭,成立专项慈善信托。另一方面鼓励信托机构出台优惠政策,降低门槛,承接更多的孤独症患者特殊需要信托业务,减轻家庭和政府负担。
最后,中国超千万孤独症患者的未来安置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各自家庭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和国家政府的通力协作和帮扶。值得欣喜的是我国2021年出现了首份孤独症患者的特殊需要信托,为未来的安置问题提供了方向。就总体而言,目前国内特殊需要信托仍处于拓荒时期,需要我们开展更多研究,更好地解决孤独症患者的未来安置问题。


参考文献:


[1]陈雪萍,张滋越.我国成年监护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之构建——美国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之借鉴[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0(1):137-152.
[2]法律快车.信托能实现风险隔离:发挥可与想象力媲美的强大制度功能[EB/OL].https://www.lawtime.cn/zhishi/a2259152.html.2022-05-15.
[3]田惠萍.我从来不认为儿子会毁掉我的生活[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6457813321629756&wfr=spider&for=pc.2022-05-15.
[4]李光荣,高传捷,王力,等.分报告四:关于建立我国残疾人保障信托制度的研究[C]//2015--2017中国生产力发展研究报告,2018:301-316.
[5]魏树发,江卓臻.心智障碍者保护性信托制度之创设[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61-69.
[6]刘冬.我国信托制度的优势及挑战探析[J].管理观察,2014(35):65-66+68.
[7]吴翔,罗遐.美国残障保险及对中国的启示[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08-112.
[8]财知岛.最新!2022年68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背景![EB/OL].https://www.163.com/dy/article/GTMSP8U6053995VN.html.2022-05-15.
[9]黄辛隐,张锐,邢延清.71例自闭症儿童的家庭需求及发展支持调查[J].中国特殊教育,2009(11):43-47.
[10]吴梦瑶.论成年障碍者财产信托法律制度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7(32):37-38.
[11]朱久兵.残疾儿童财产权保障问题研究[J].理论月刊,2015(1):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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