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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闭症家园网注:本文来浙江省残联2021年6月17日发布的文章,详细了解请登录浙江省残联官网,以官网信息为准,本文转载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康复机构知晓办事流程与政策,出于公益目的。
链接地址为:http://www.zjdpf.org.cn/art/2021/6/17/art_1229440478_2305016.html
政策解读
各市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合法权益,引导和激励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持续优化服务,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规范化管理,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机构是指本省范围内合法登记或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自愿接受协议管理,经评估后符合定点资格,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各类机构。其服务类别为:视力康复、听力言语康复、肢体康复、智力康复和孤独症康复。
定点机构开办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定点资格。
第三条 各地要充分利用教育、民政和卫生健康部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资源,统筹功能、合理布局,加快推进定点机构建设。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四条 协议管理是指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动态监管的制度。
第五条 省残联负责公布全省定点机构,评估确定省级示范性定点机构,统筹协调全省工作,推进信息化建设;市残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评估确定市辖范围内定点机构,谋划全市定点机构发展布局;县(市、区)残联负责与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签订协议,督导其履行服务协议的日常情况,配合市残联执行落实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教育部门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对定点机构中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进行行业管理;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定点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业管理;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定点机构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财政等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对工商登记的定点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等实施监管。
第三章 定点条件
第七条 开办1年以上,具有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企业等法人资格,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取得教育、医疗、儿童康复等资质的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定点资格申请。未取得行业资质的定点机构,应逐步取得教育或医疗行业资质并纳入部门管理序列。
第八条 定点资格按照《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与服务评估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经评估分值在80分及以上,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开展相关业务的安全固定场所,建立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有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所聘人员取得与机构性质和服务相适应的合法从业资格;
(三)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平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工作规范要求,康复服务技术科学、安全有效;
(四)提供的康复项目收费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康复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提供2种及以上服务类别的机构,分别按照《评估标准》予以评估。
第九条 按照《评估标准》,经评估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定点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者,省残联可将其列入省级示范性机构:
(一)开办3年以上,无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
(二)具备教育或医疗行业资质;
(三)视力康复服务类别机构总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他服务类别机构总场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
(四)常年日康复训练人数:视力康复类别15人以上,其他服务类别50人以上;
(五)机构中专职从事康复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相对应的中高级职称占比大于30%;
(六)对全省或全市、附近区域有较强的业务指导辐射能力,具备一定的多学科融合康复和科研水平;荣获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优先。
第四章 定点认定
第十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机构根据本办法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资格申请,并按照申请表(附件1)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定点认定事项:
(一)受理申请。县(市、区)残联对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的机构予以初审,通过后转市残联正式受理;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材料不齐的允许其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对正在接受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违法行为调查的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二)条件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请机构有无接受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评估标准》开展现场评估,在评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初步结果。对初步通过的机构,在本市残联网站公告7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未收到有效举报的,视为审核通过并列为拟新增定点机构。
(三)签订服务协议。公告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残联在市残联的鉴证下与拟新增定点机构签订协议(附件2)。市残联应在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增定点机构报备省残联,并向社会公布新增定点机构名单、基本情况、起止时间和服务类别。
申请机构在公告后20个工作日内未与县(市、区)残联签订协议的,视作申请终止。
(四)再次申请。未通过条件审核的机构在收到通知后,经自身整改可在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经审核仍未通过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二条 残联组织与定点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文本内容包括服务类别、起止时间、机构管理、质量控制、价格约定、费用审核及结算、监督管理、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协议文本可根据当地监管需要增加补充条款,但不得随意删减范本条款。
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及以上,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签订服务协议后,残联组织和定点机构双方应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残联组织会同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定点机构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出。
第十五条 定点机构的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执业地址(经营场所)、执业(经营)范围、服务类别、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银行账户等信息拟变更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备当地县(市、区)残联,并在合法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残联报备有关信息变更登记文书。
第十六条 定点机构应认真做好康复服务记录,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配合残联组织做好定点服务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残联组织提供服务对象和康复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定点机构在服务协议期满前30个工作日提出续签申请,残联组织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逾期不提出申请,服务协议到期后定点资格自动取消。
定点机构需要停业(歇业)1个月及以上的,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服务对象,并向县(市、区)残联报告,停业(歇业)期间暂停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残联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开展服务收费审核。对药费(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化验费、检查费和咨询费等不属于康复治疗或训练的费用,不予支付或补贴。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定点机构出现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约定和情节程度,市残联会同县(市、区)残联约谈定点机构,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解除(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 定点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应当在所限时期内完成整改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被暂停定点资格的定点机构如需恢复,应当在暂停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残联提交恢复申请和整改情况报告。县(市、区)残联初审通过后,报告市残联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恢复定点资格。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的,解除服务协议并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定点机构因违约行为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在一定时间内不再接受定点申请:
(一)定点机构通过变更名称,或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成立新机构的,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以公共信用平台查询结果为依据),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定点机构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和服务协议,造成救助资金损失的,残联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追回经费并依法处理;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行政或司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中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政府购买服务准入标准(试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残联应按照本办法对各类定点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在全面评估完成之前,原省、市定点机构的定点资格延续有效。
附件:1.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申请表
2.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服务协议(范本)
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申请表
单位名称 (盖章)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详细地址 | 市 县(市、区) 镇(街道)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成立时间 | 机构性质 | □公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工商登记企业 | ||||
行业序列 | □教育(□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 □医疗(□门诊部,□医院) □儿童康复 | |||||
上级主管部门 | ||||||
服务类别 | □视力康复 □听力言语康复 □肢体康复(含脑瘫) □智力康复 □孤独症康复 | |||||
日均服务人数 | 人 | 服务形式 | □全日制 □非全日制 | |||
康复专业人员 情 况 | 机构工作人员总人数 名,专业人员 名,中级职称 名,高级职称 名 | |||||
目前开展的 康复服务内容 | ||||||
场地概况 | 建筑面积 ㎡,康复业务场地建筑面积 ㎡,专有活动场地 ㎡(如为综合性机构的科室,仅填写儿童康复科专有场地概况) | |||||
所在县(市、区)残联初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市残联 审核意见 | 评估得分: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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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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