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闭症儿童随班就读的法律法规是什么?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普通学校应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并在第五十七条设立处罚规则,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的学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命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严重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对随班学习做了总结性规定。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通知)》特别关注贫困地区残疾儿童教育,积极推进全纳教育,要求所有残疾儿童都能接受适当的教育。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统一学校、社区和家庭资源。
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总结提出推进全纳教育,建立随学支持保障体系,对新时期随学法律和政策制定提出了总要求。
随班学习权利和全纳教育义务的规定是否落实,需要更细致的保障体系。否则,就会变成空文。
二、部门规章水平
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残疾儿童随学工作的试行办法》在法律指导下,从总则、对象、入学、教育要求、教师训练、监护人工作、教育管理七个方面进行了操作规定。对于随班就读的残疾学员尤为关注,对于普通学员的报考方法不能简单应用。
2003年育部基础教育部关于开展随班学习支持体系实验县(区)工作的通知,国家开始建立随班学习支持体系实验工作,通过实验基本形成随班学习支持体系,希望适龄三种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和保留率比实验前明显提高。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实验县(区)适龄三种残疾儿童入学率应达95%以上,其他地区应达85%以上。这也符合2001年《国务院办公室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提出的入学率,比2001年决定的全国目标高。
2014年《教育部关于发行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武(试行)的通知》提出了随学的合理方便原则。在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学习中,要求坚持合理便利的原则,满足需求,帮助学习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