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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精神受障者亲属的财产信托、遗嘱、监护及意定监护这几个议题备受精神受障者、家属,以及残联等相关部门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也指日可待。
深精协注册认证公众号5月的专题定为“心智障碍者及其家庭的信托、遗嘱、监护及意定监护”。
我们将邀请服务机构、家长组织、受障者及亲属、及专业人士,以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以及专业人士的角度,分享相关需求、经验、动向、专业知识。
【本文要点】
一、法律视角下的精神障碍
二、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呵护
三、妥善安排,用规则去守护,用法律去约束。
(一)遗嘱、指定监护及意定监护
(二)监护人的限制及被监护人权利的保护
(三)信托
《别样的安排 一生的守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
作者:马兴洁
平安银行家族办公室-法律顾问
“他跟别的孩子不一样,没有语言,也不会表达……”,来自一位精神障碍患者母亲的陈述,父母需要对孩子进行全年无休的守护、陪伴,经常在坚持与崩溃的边缘,而支撑他们的,无疑是身为父母的内心的爱和责任。
伴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压力的剧增,精神障碍疾病的发病率也呈逐渐增涨的态势,精神受障患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当面临社会竞争、利益冲突时,在基本权利的现实享有、保障方面有所缺乏,其权利易受到强势阶层或者不法分子的侵害,因此,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爱、适度倾斜保护,以维护公正,优化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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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视角下的精神障碍
2013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施行,旨在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展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并定义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我国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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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呵护
精神障碍患者作为弱势群体本身主观上情感紊乱、缺乏安全感,客观上社会适应不足,容易陷于不安全境地。他们需要更多得到家人、亲戚、朋友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帮扶才能保证正常的生活并进行社会生活。对精神障碍患者更应该周全考虑,用特殊的安排,保证弱者不被强者肆意侵害,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精神卫生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但作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家人会有更多的焦虑,会更珍惜每一天的生活,因为明天和意外,不确定哪个会先来。有的时候父母更多担心的是,如果自己发生意外,孩子的未来该怎么办?尤其是留给孩子的财富,应如何管理?会不会被侵占?
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也在急剧增强,巨额利益宛如一颗试金石,考验着伉俪之爱和手足之情。正如东野圭吾所说:“世界上有两件东西不能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在人性面前,人们总是渺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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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妥善安排,用规则去守护,用法律去约束。
未雨绸缪,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有的觉悟和本领,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亲属,可以更多了解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则,进行全方位思考,合理安排。
(一)遗嘱、指定监护及意定监护
【遗嘱】指的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但遗嘱只有在当事人去世时才生效,解决的是其去世后的遗产处置问题。
精神障碍患者继承遗产后可能无法管理财产,并且大量的财富可能还会给其造成负担。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建议父母型监护人可以配套使用遗嘱指定监护,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法律允许父母通过遗嘱对未成年子女、患有精神病的子女的监护问题作出安排,但对指定监护的内容、如何操作、遗嘱指定监护人是否排除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以及相关配套等内容均未涉及,比如父、母各自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是同一个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遗嘱指定他人作为监护人,与在世一方的监护权在行使过程出现冲突等情况如何处理,需要将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才可以给与更多的保护。
意定监护主要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相关法律法条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有利于减少社会纷争、降低老人晚年权益受侵害却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的风险,适合愿意积极提前安排和规划自己在失能失智时应对各类突发状况的成年人,特别是失独老人、空巢老人等。
当预感到法定监护人将来有可能在取得监护权时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损害(如非法转移、侵吞、剥脱财产),可通过签署《委托监护协议》并进行公证来实现意定监护,排除他人的监护权,进而指定自己所信赖的人作为监护人,协议根据民法总则以及各相关法律,再结合实际中遇到的情况拟定,里面的内容规定得非常细致,具体到出现什么情况,意定监护人即受托人就需要采取行动了,即监护权取得的条件。
比如,丧失语言交流能力无法表达,或精神障碍,或智力衰退,或其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以至于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时。监护权权限有哪些,主要处理哪些问题,比如财产管理等。以及监护权终止条件等等。在具体办理中,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个性化的约定,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监护人的限制及被监护人权利的保护
1.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根据所涉及事务与被监护人的年龄、心智状况等进行判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该条是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行为是为了被监护的利益,当有若干选择时,必须以被监护人的利益为标准,选择最有利的,判断标准包括日常中常见的提高经济价值、改善居住、生活、受教育条件等为被监护人增加利益的行为,如果为相同性质的利益则进行量的比较,如果为不同性质的利益,则根据应从利益涉及的被监护人的权利、是否为重大利益、长远利益还是短期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谨慎判断。
2.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如监护人违法法律规定,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可申请监护人资格撤销。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信托
信托作为新时代的财富传承工具,一种特殊的法律架构,在合法合理的范畴内可以进行多样灵活设置,因此,现阶段可以更多思考用信托对财产权利进行合理处置及监督,以更好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及未来生命周期的生活支持。
家人作为委托人成立信托,并设置精神障碍患者为受益人,通过设计科学灵活的信托方案及分配条款,给与精神障碍患者特殊的安排及保护。目前市场上可参考使用的信托类型主要有一般信托、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及遗嘱信托。
1. 一般信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精神障碍患者的家人可以作为委托人,选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作为受托人,并签署书面的《信托合同》明确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等,符合《信托法》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信托,无资金门槛要求。但为确保信托的有效性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拟定《信托合同》进行科学设计,确保信托有效设立。
2.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在监管备案,由专业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银行作为投资顾问进行投资配置,并有托管银行管理账户资产,整体的运作机制更加的专业科学,一般属于家庭财富较多的高净值客户的优先选择。但根据监管要求,家族信托起点为1000万元,门槛较高,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家庭。
3. 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委托人(即投保人)变更保单受益人为信托公司,以该保单下的相关权益(身故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保险金信托。当理赔条件触发后,保险公司会将理赔金支付至保险金信托的信托专户,信托公司会根据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安排,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及进行分配,保障委托人身故后亲属的生活。相对于设立家族信托的高门槛,保险金信托的门槛相对较低(100万起),融合了保险与信托的优势和作用。
4. 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身故后,依据遗嘱而设立的信托。在信托计划中,委托人生前立下遗嘱,希望过世后设立信托,将部分财产交付入信托中,全权委托由受托人管理,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保障身后几代后代的生活;并由受托人按遗嘱的指示定期向其配偶、子女以及孙子女支付生活费、养老费、教育费、丧葬费等。但遗嘱信托的前提是要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因此,建议咨询有具有经验的律师拟定遗嘱并寻找专业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以确保遗嘱信托的实际效果。
以上几种信托方式各有优劣,应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组合安排以满足照顾精神障碍患者的需求。无论采用哪种信托方式,为更好的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均建议设置监察人或保护人的角色,选择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置进行监督,防止风险事件的发生。
“亲爱的,我无法陪伴你走过一生,但期待世界温柔以待,用法律武器护你一世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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