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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第八课·23条:尊重家居和家庭

来   源:北京语田日照分校(日照市东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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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但是现在的福利院,从残疾儿童的数量来看,男女婴比例都一样了,这里被遗弃的健康女婴已经没有太多了。但是现在的福利院,从残疾儿童的数量来看,男女婴比例都一样了,这里被遗弃的健康女婴已经没有太多了。05关于替代性照顾“五、缔约国应当在近亲属不能照顾残疾儿童的情况下,尽一切努力在大家庭范围内提供替代性照顾,并在无法提供这种照顾时,在社区内提供家庭式照顾。”
关键词:融合教育,认知,影子教师,特教,康复机构

文章来源:【公众号】青春与未来;ID号:GroupHome-DayCenter

这是张巍老师2021年10月19日小宇宙APP直播课的内容——公约第八课·23条:尊重家居和家庭,经授权进行录音整理并发布。音频识别:耿心语,编辑整理:罗杰熙,文字校对:佳洋妈妈,排版:李佳洋,审核发布:禾禾爸爸。

张巍

北京心知持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

心智服务组织发展教练

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院公法学硕士、博士候选(主攻方向:身心障碍者权利保障)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黑龙江大学法学本科

各位伙伴,欢迎来到心智圈,我是张巍。今天继续介绍《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现在终于讲到了尊重家居和家庭。我们以融合教育为切入点,向大家介绍支持系统,可以说校园支持系统是我们的(PA)工作战场。所谓的影子教师、特教助理等,他们的工作战场是校园支持系统。

但是,如果要做好融合教育,只有校园支持系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区支持系统、以及家庭支持系统的配合。从融合教育角度去出发,当我们讲一个融合教育系统时,就要谈到三个支持系统。在讲解家庭支持系统这一部分时候,你就会发现太不容易了。因为家庭的复杂度,家庭支持的整体构造和我们常态的思考家庭概念相比非常的不一样。我们常说,在这一领域里的分析思路叫做:时间、空间和人,也就是情景。它是从情景思维来考虑问题,再来观察时间、空间和空间里的人三者的组合关系。这是我们谈到的融合教育。

我们今天的重点就是要来看一看公约中提到的居家指的是什么?从融合教育角度我们回想一下,这件事看似是针对孩子在学校的事情,但你还不得不去考虑在家里面怎么去做好融合教育的相关问题,配套要做好居家的教育支持。我们之前讲过一个条款也谈到了社区化的自主生活,主要的问题就是住的问题。和谁住?在哪里住?大家在第19条可以看到,如果居家生活自主生活并已融入社区,那么与今天的家庭是什么关系呢?我们将这样的家庭与社区的关系称作是开门和关门的关系。开门就是要走出去,要走进的就是社区。比社区更大的范围就是整个社会。所谓的融入社会,前提是从融入社区开始。但家的这个门在打开之前或者关上以后,实际上都指的是我们的家居和家庭。

首先,要从空间上理解它;第二个部分,家居和家庭在时间上的概念,它是一个人回归到自我的空间,可以回归到最熟悉的、最无防范或者最不需要防范的一个空间,这个空间有它的时间属性的,如果我们把人的24小时分开来看,通常认为人的职业化或者日间活动、社区活动的空间都是在白天,而居家这一部分的时间点很多往往是在夜间;第三个部分是谈人,讲的是和你最熟的人。但是这个人作为家庭成员也好,共同居住者也好,他能够出现在你这个空间里的应该是你生活中比较重要的和密切的。刚才,我们先用情景思维把居家这件事情描述了一下,是时间、空间和人的关系。现在,我们进入到第23条尊重家居和家庭这个法条的讲读。

01残疾人在家居和生活方面的权利与普通人一样

“一、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在涉及婚姻、家庭、声誉和个人关系的一切事项之中。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之上,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以确保:”

这23条在题目上为什么要写明家居这个词?针对这个词,其实在前面第一段的文字中已做了详细的解释。婚姻、家庭和个人关系这个范围是不是在某种情况下、是大于我们所说的那个空间的?我们在刚才所说的那个时、空、人的概念来看范围要大。

“(一)所有适婚年龄的残疾人,根据未婚配偶双方自由表示的充分同意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获得承认。”婚姻权等这些抽象意义上的婚姻和家庭概念和我们具体说的家居不是一回事,而是回到了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充分的意思表示,民法中在心智障碍领域,这个事儿就是最大难题。2021年发生了一件事,网上传的沸沸扬扬,一个50多岁的老头娶了一个30多岁的智力障碍的女士,整个婚礼被录像了。据说这个女子的妈妈哭得不行了,这个当事女子也哭得够呛。网上也有不少人替这个家庭担心,为什么呢?整个镜头里,能看到的是只有那个50多岁的新郎在笑。从技术角度来看,别人怎么知道这个30多岁的心智障碍女性、到底是同不同意结婚?我们怎能通过视频来判断这个女孩和她妈是否同意,如果因为她哭了,就认为是不同意,这个判断太粗暴了。

大家可以想一想,在中国的婚礼上新娘穿的红彤彤的哭一顿,妈妈把女儿养大了,女儿要出嫁了,也哭一顿,这种情景常常出现。所以说,因为她哭了,就说她是不想结婚,这是不合适的。当时有各种媒体也找到我们,要求我们来给说一说这个事该怎么办?我们的关键点要看,这个问题归根结底在于我们做心智障碍服务的这些人工作不到位,不能都是民政局和司法部门的责任。原因很简单,对于这位30岁以上未婚女青年,在结婚这件事情上的认知有多少?我们有没有专业社工进行婚姻关系的辅导?

在欧美和日本,对于心智障碍者在婚姻这件事情的认知上更早之前是性教育延续,在更早之前都要有关于婚姻部分的认知辅导,让她了解什么是婚姻?婚姻包含从她前期的约会,到她是否真正的喜欢这个人,到如何进行性关系,如何在没有生育愿望的时候进行避孕,包括如何生育,怀胎要九个多月。这些对于心智障碍者而言,全是要做辅导的。而这个环节,前前后后持续最少半年,因为任何一个人对于爱情,关于婚姻,关于家庭的思考有的时候是非常冲动的。

大家都知道离婚有冷静期,何况结婚对心智障碍者而言,更是需要去了解这些信息后、才能进行判断。为了避免一时的冲动,需要有一个缓冲的时间周期。当你把这些辅导都做了之后,当事人去进行结婚登记的时候,我们的工作人员也要在场,辅导者也要在场,向登记人员证明这是她自己的意愿,她的意愿是真实的,还要出示她在结婚登记之前的辅导记录。在六个月的辅导里,要她能认知“你是真的、非常确认要和他结婚?你能面对结婚的这些事情所带来的压力,以及未来养育孩子的许多的难处?”。辅导包括要做模拟怀胎九月的那种体验,现在妇产医院现在有这种戴上那种袋子的尝试,是给男士使用的,在婚前辅导用。让他感觉十月怀胎的过程大概是什么样的一个负重,然后出去走动一下,你所感觉到的这种不适正是你的爱人正在接受的。

在西方国家,针对未婚女青年进行辅导的时候也是一样的。这样的九个月逐渐增加的负重,你是否能够忍受?你想要孩子、就要尊重你的意愿,但在这一部分是你必须要承受的。因为在生育的过程之中,一旦你做了这个决定,就很难再撤销。所以通过这样的辅导,包括整个服务流程之后的确认,给到相应的部门才能够真正的说明她是明白了婚姻和家庭包括养育子女等等这些事情真正的重要性,以及她有意愿去结婚,这是很复杂的。

因此,在这个事情做的不对的地方是在法院、还是民政局、还是婚姻登记处?但他们现在没有人能够仅通过简单的对话就有能力去判断这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人家作为专业人员想去判断这个事情的前提是什么?是我们这些心智障碍者服务的专业人员把该做的服务都完成了,我们把该有的证据都出示了,人家才能做这样的判断。

所以当新闻媒体问这件事情谁对、谁错的时候,我是觉得是我们的责任、是我们服务人员做的服务不到位。到现在为止,我们的服务没有跟上心智障碍人士需求的深度发展,我们没做好。在当时那个时候,只凭一段她哭了的录像、就判断她是不愿意的,这太粗暴了。这怎么可能是一个人的这个意思表示的判断过程呢?这是我讲的第一步。

“(二)残疾人自由、负责任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获得适龄信息、生殖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的权利获得承认,并提供必要手段使残疾人能够行使这些权利;”子女人数什么意思?能不能自由决定?当下中国有自己的法律,从过去只生1个到现在可以生2-3个,这是国家规定的。我们就按照规定做。还有一个这个词叫生育间隔。这件事从本质上来讲是什么?在人权上的思考是什么?就是生育间隔在很多国家是被当作对妇女的压力或者对妇女的迫害的一个关键问题。也就是对妇女的子宫进行工具化模拟,叫做停工不停产。压缩一胎和一胎之间的身体休整时间,这是典型的将女性物化的一种方式。

所以大家会看到,在战争期间,不管是亚洲国家还是欧洲国家,在打仗的时候,经常性的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鼓励生育。一旦到了鼓励生育的时候,就是要压缩生育的间隔。在生这个孩子和生那个孩子之间,如生老大和生老二之间恨不得无缝对接,实际上对于女性的身体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女性本身看似始终未处于劳动状态,但是当她的生育间隔都不由她自己说的算的时候,她在家庭之中其实都是一直在劳作,很辛苦,只不过她始终在一个生育和养育的过程中,是怀孕以及生下来、再怀孕又再生下来的一个循环不停的工作,同时还有所有的家务都在操做。后来这种“生育间隔应该由女性自己做主”,就成为了女权主义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志。而不是根据比如是配偶的需求,以及家属的需求,还有什么社会的需求,国家的需求等等来决定。

获得适龄信息,生殖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的权利获得承认。关于生育所有信息要充分,该有的教育要到位。这样,问题就又来了。我们刚才说的那个辅导不就是他获得这些信息是一种权利嘛。昨天我们讲健康的时候,中国的心智障碍女性连月经自由还都没有呢,月经是怎么一回事?没有机构、没有体系去把它讲清楚,全靠的是妈妈根据自己的经验、给一个在理解能力有一定限制的女儿去讲解月经。实际上到了生育这一方面就更复杂,到了婚姻的领域则是非常复杂。

请大家想一想,这是不是我们心智障碍服务机构,尤其是关注女性心智障碍者的创新机构应该去做的事情啊!太多的心智障碍女性需要这方面的信息了,而且这真的就是通过几堂课,培训妈妈就完事了吗?不是,一定是一个长期的个案管理。每一个女孩在进入这个阶段的时候,从开始月经咨询到最后生育咨询,前前后后的持续可能要十年之久。我们是不是需要为这一部分去发力,着手考虑涉及一些项目、筹措一些资金,关注一下心智障碍女孩们的幸福呢?并应该要提供必要手段,使残疾人能够行使这些权利。这话对谁说的?是对国家说的。国家通过卫健委来操做。卫健委做这些事情的时候,有关注过具体的心智障碍女青年吗?恐怕不多,需要我们要单独去做。

关于性教育的部分,关于家庭的教育的部分,对男性的支持和辅导非常不充分。但是,对于女性的就更欠缺了。因为对于男性的辅导是应该如何做一个好老公、好父亲,如何进行性生活?请注意,这一定要有识别视角。一定要有男性辅导者对于男青年进行专项辅导的。这种辅导有资料吗?有工具吗?有标准流程吗?然而对于女性那一部分就又更困难,应该说更重要,但确实是更没人去做……。

“(三)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保留其生育力。”每次看到这一条,我情绪就特别的不好,原因是在贵州、云南、广西、辽宁、黑龙江等好多个省市,都发生过在福利院、大型民办康复机构针对已经托养的孩子,或者智力障碍的孤儿有一种很频繁的现象,就是发生过多起将女青年的子宫摘除的案件,每遇到这种案子的时候,我会想起两种非常残忍的行为,一种就是我们所说的对动物、像猫、狗等进行的子宫摘除,防止它生育;第二个,民国时期针对这个烟柳巷的妓女,老鸨们为了更好的挣钱,通过喝药的方法让这些被迫害的女性丧失终身的生育的可能性,但这个是六、七十年前的事情,而前一个也只是对动物的。这两种情景使我们总能想起这些事情是因为这种手段是一致的,但是现在发生这样的事情是针对谁呢?是针对我们当下的心智障碍孩子,因为这些机构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这些孩子往往12岁还没到,提前在她月经来之前就把子宫给摘了,有的是通过喝药导致其终生不孕。

为什么?两个原因,第一个,从实际操作上来讲,对于重度心智障碍女青年,每个月来月经会造成看护人员很麻烦的工作量,他们怕麻烦,所以就干脆一劳永逸,这种动机多么可怕!第二种是因为在福利院、包括大型托养机构,智障女青年被性侵、导致怀孕的几率很高。这种福利院,大型托养机构大门一锁,有些男员工有恃无恐,在对那里的女性福利院的住民进行侵犯的时候,有些人和管理者是知道的,但是只要不怀孕,很多人就是睁一眼、闭一眼过去了。这样就造成了很多侵害发生的比例特别高,后来就干脆采取这种简单的方法将子宫摘掉,这样就不用担心发生这样的怀孕,在法律上对心智障碍者侵犯并发生性关系的都是强奸罪。一旦我们的机构发生了强奸,那我们机构的声誉、优秀单位等这些东西就全没了。所以就采取提前摘除女性心智障碍者的子宫。

这些背后的动机都是非常的尴尬。但为什么在好几个省都发生这个事情?这件事其实从历史上看在我们国家、乃至全世界从来没断过。这也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特别强调去机构化。去机构化不是去掉所有的服务机构,去机构化是指要把那些大型的、集中的、远离社区的、封闭的服务点打散,要让这些心智障碍者伙伴们不要像蹲监狱一样,生活在一个被隔离的世界,而应该回到社区、回到自己的原生家庭的周边,回到有你安全感的地方,有认识的人、可以跟你打招呼的地方,他们帮你监督有没有人在侵犯你。

目前,在全世界还有机构化的地方,只要是机构化存在一天,里面的这种性侵的风险就始终存在,只要有性侵的风险存在,为了避免通过做DNA的检测、抓出他们工作人员中的强奸犯来,很多机构将这些女孩的子宫提前摘除。所以这是一个特别可怕的循环关系。

02关于残疾人的儿童的养育

“二、如果本国立法中有监护、监管、托管和领养儿童或类似的制度,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这些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当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重。缔约国应当适当协助残疾人履行其养育子女的责任。”

这句话会让人有一种困惑,到底是说我们残疾人是可以被领养的,还是我们也可以领养别人?我们可不可以领养个孩子?假设一个35岁的智力障碍的女士,结婚五年未生育,请问她可不可以和她的先生一起申请领养孩子呢?假设她就有这个需求,她可以去领养吗?第23条规定是缔约国作为国家,如果有监管、领养制度,就应该保证残疾人有权利去收养儿童,但怎么判断呢?缔约国应当允许收养,但允许收养有一个评判的标准、叫做应该以儿童的最大利益化为标准,如果这个收养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那还是别收养为好。

还有一点,缔约国应该有义务协助支持本国的残疾人养育自己的子女,不管其子女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第23条家居与家庭中的家庭是什么意思?不一定是亲生的,残疾人能不能收养孩子?收养孩子了,以后是不是天伦之乐?是不是一个家庭的团圆?当然可以有。但是在这个过程之中,国家是有责任协助这样的残疾人去抚养子女,这样的协助其实是有多种方面的。

举一个例子,我国为已经结婚的重残者、有子女要抚养的重残者可不可以多发一些补贴?我们要探索一下,请问:重残者发放补贴是因为跟他的身体原因有关?如果你的身体状况相对更好些、给你补贴就低一点;如果比较严重、补贴就高一点。“重残补贴”这个名字,听感觉就特别像这样的一种方式,但实际上,各个国家为身心障碍者设置的补贴不仅仅是因为他的身体的障碍程度更高,或者支持需求更大,而是每一个心智障碍者,对于生活的期待和向往不一样。这就回到了我们所说的生活品质和支持系统,这两个概念都是有评估体系的。

就拿上面这个例子来说,他认为我已经35岁了,我有一个宝贝,无论是自己亲生的也好、是收养的也好,这才是我完整的一个家庭。我就认为这样的一个状态是我真正的作为人,活的是否有价值的一个体现,我就期待着有自己的孩子。他是可以有这个需求的,有了以后怎么给他做支持?怎么设计支持方案呢?如果这里面假设涉及到收养,涉及到领养人家的话,怎么走法律上的流程呢?因为按照现有的流程,有可能父母双方通不过。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个是身体健康的因素;另一个,如果是单方收养(这是全世界各国最头痛的事),实际上很有可能就会以儿童最佳利益为重,用这个评价标准给屏蔽掉,尤其是单方异性收养。比如说一个四十二岁的男士说一辈子不想结婚,就想收养一个三岁的女儿,有的国家是可以,但是绝大多数国家会以儿童利益最大标准,从立法上杜绝掉。

一个心智障碍家庭,现在其中一方智力水平有限,同意或者通过收养的可能性很低,在法律原则上是禁止的。但是这个部分你怎么去通过,我没有残疾证行不行?我的智力鉴定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但是我们要看到心智障碍者本人,兴许这就是他对于生活品质,或者叫做生命品质,就是我来人世走一回,我就想有一个自己的女儿、当一回妈妈,这个愿望能否实现?这都是关于人性、人权深度思考的问题。还是那句话,“服务要跟上”,没有专业服务人员去支持,这些部分(的工作)太难了。

03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和保护

“三、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儿童在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为了实现这些权利,并为了防止隐藏、遗弃、忽视和隔离残疾儿童,缔约国应当承诺及早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属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和支助。”

这里的家庭生活、家居的意思就是指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含义是残疾儿童在自己的家庭生活中,各个方面都应该同其他的孩子一样、平等,要防止被隐藏、被遗弃、被忽视和被隔离。大家一起探索一下这个隐藏的问题。邻居之间从来都不知道有一个残疾孩子的存在,这肯定就是被隐藏了。被遗弃,儿童福利院的儿童,90%都是残疾儿童。在20年前儿童福利院里的孩子中,90%以上为被弃女婴。但是现在的福利院,从残疾儿童的数量来看,男女婴比例都一样了,这里被遗弃的健康女婴已经没有太多了。

但在中国当下的环境里,我们残疾儿童被隐藏和遗弃的情况还有很多。这方面有非常多的故事。就拿遗弃来说,有一段时间中国有一个“安全岛制度”,就是在指定的地方会有一个所谓的“安全岛”。说白了就是你若要遗弃孩子就遗弃到这个地方,因为遗弃这件事从来就没有人光明正大的。有的人在很年轻时,生下孩子后养不起,有的人是因为穷、有的人是因为未婚早育。十几岁的孩子自己生了个小孩,生下来了以后就遗弃了。过去就是丢掉,放到寺庙,或福利院门口;大概四五年前,就推出了安全岛。如果你要遗弃孩子,就遗弃到安全岛,保证这个孩子别在遗弃后会被冻死。结果,安全岛的做法出来了以后,遗弃率急剧增高,导致安全岛制度实施不到一年就被下架、不允许再搞了。

在过去,大家不想遗弃残疾儿童的时候还有一个顾虑,就是这孩子尽管不是我最满意的孩子,但毕竟是一条小生命,我不想这样让他死掉,所以就没有遗弃。但当后来知道有安全岛出来后,认为这个残疾儿童不满意,就放到安全岛去,反正也冻不死,未来还可能会有一个富有的家庭把他领到美国去了。最近市面上传了很多这样的故事,在中国被遗弃的孩子到了美国,生活了20年以后被找回来,比他的爹妈和亲生哥哥过得好多了。所以很多家庭在那段时期,小两口直接说孩子的病治不好了,遗弃到安全岛里,后来这个制度就被取消了,因为它加速了遗弃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部分,就是刚才说的隐藏。在国外的社区化推广之初有一个阶段,叫“阁楼少年”、“阁楼儿童”。在美国,因为人口密度不像中国这么大,每一家都有自己家的小院子、有自己的阁楼,一般是两层楼,并且上面有一层阁楼,阁楼大概相当于第三层楼。很多家庭的阁楼里面住的人、要么是她们在家庭中已经是内部遗弃的老人,要么是阁楼儿童,整个社区里面都不知道这家还有这么一口人,这类人也很少外出,因为有自己家的院子,所以这类人有的时候在自家院子里出现,根本不去外面。长期在阁楼里面,不见外人、不参与外界社会活动,可以健康、有吃有喝,但是,很有可能也是质量最差的。所以就是阁楼少年、阁楼儿童和被遗弃的老人,实际上都是一种隐藏。

后面还有忽视和隔离,隔离是指这些儿童被家庭方面隔离,如果就连这个三层阁楼都不让他下来;其他的兄弟姐妹都在一起吃饭时,而他的饭永远是端到阁楼门口,然后拿进去吃;他没有出来晒太阳的时候、没有跟其他儿童一起玩耍和跟其他兄弟姐妹交流的时候,就因为他是残疾儿童。像这样的隔离、对他而言

,人的生命状态就太差了。

所以,政府应当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属提供这样的信息,他们能获得哪些政府支持,有哪些政策,有哪些补贴,有什么样的服务能够为其服务,到他们家给他们做支持,当政府都能够承诺给他们做这样的支持的话,他们就不用作为单独的家庭负担来做了。你家庭对残疾儿童不好,你愿意把他藏起来,但是政府可以去做的时候,那家庭的压力就没有那么大。接受政府支持以后,他就可以不需要再去隐藏。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注意是三方面,第一个是信息方面;第二个是外部实体的服务方面,他们可以来把孩子送出来到服务机构来接受这个长期的康复;第三点就是个别化支持,服务机构可以把人派过来支持。这样的部分才能保证真正的儿童不会受到遗弃。

04关于父母不能照顾孩子的情形的确认

“四、缔约国应当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子女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依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司法复核断定这种分离确有必要,符合儿童本人的最佳利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子女残疾或父母一方或双方残疾为理由,使子女与父母分离。”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孩子自己是残疾儿童,第二种情况,父母是残疾父母,外力原因、别人想要我们分离,但我们不同意,除非这个事情是经过司法程序来复核的。即:外界认为,这对父母已经没有能力照顾这个孩子,或者这对残疾父母,以他们的经济能力对孩子当下的餐饮、教育等各个方面的照顾已经侵犯到儿童权利本身,或者父母是精神障碍者,父母的一方有可能会在发病时侵犯到儿童权益,如果说对于这些状况要做分离,应该是由司法来做判断。但是如果是父母和孩子双方都不想分离,司法介入这种情况在中国有吗?在做这种制度的保障上我们可是做的不够多。

但在美国、它的社会部专门就干这个事。比如,他们的社工一旦发现父母单独将一个有智力障碍的孩子留在家里超过15分钟以上,从咱们中国家长看似无所谓,认为这么短时间能发生什么?但是在美国,这已经侵犯到儿童权益了,因为儿童有可能在这个短暂的时间里发生危及生命,以及整个区域公共财产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这种情况要有人报警、任何一个邻居看到了都可以报警的,那么这个社会部就要来人取消他父母的暂时监护和孩子共同居住的权利,这是很严重的事。更何况是有精神障碍的父母和孩子一起生活时,孩子在较小的时候,他们介入是很深的。

第二个部分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家庭暴力。就是父母在情绪上、精神状态上处于经常爆发的家庭暴力。对于孩子是否还要跟父母一起生活的问题,这都是要由相关的司法部门来做判断,社会工作者都要介入。在当下的中国,其实一直有一个状况,就是“家文化”。关于家庭,我刚才说到的那个开门以前和关门以后的事情,这一部分在中国人的传统的观念里叫家务事,我们的法律其实是连家暴都不太管的,对于家暴、动手等等搞不好是你的夫妻的家庭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是外界看不见,好像大家都不关心。但是如果家暴对残疾儿童、或者是子女对残疾父母使用暴力,这都是需要我们的社会工作者、甚至司法部门介入,这部分是很有必要的。但是有一点,我们现在的介入的方式更多的都是治安管理的角度,都是警察介入,我们的社工有介入吗?前面谈到的那种社工介入是有处置权的。他是通过行政权力,能够去处置我们家庭和子女的这种关系的短暂分离、紧急救急,接着还要去提交司法,由司法向法庭来提出、请法庭来判决这对父母暂时要停止他们对孩子的共同居住的一种权利。

这在当下中国,我们社工还不具备实施这样的权利。我们整个的社会工作的发展,包括我们社工还没有这方面得到相应的授权。现在,我们的妇联所做的很多工作,其实都是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残联做的很多工作也都是这方面的;但这些方面如何通过现在的社工的专业化,通过社区、社会工作的改革,让它具有一定的行政权,才能真正的为我们心智障碍的家庭提供更好的保护。

再次强调社工是在社区提供服务的,它本身是社区支持系统的一部分,当社工可以介入到所谓的23条所说的家居和家庭生活的时候,意味着社工进了你们家的门,开始关注你们家的每一个成员,这是一种公权力。如果这个权利能够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得以实现,对于儿童,对于残疾人的保护都将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05关于替代性照顾

“五、缔约国应当在近亲属不能照顾残疾儿童的情况下,尽一切努力在大家庭范围内提供替代性照顾,并在无法提供这种照顾时,在社区内提供家庭式照顾。”

这里有两个核心概念。第一个,什么叫替代性照顾?大家都知道继承和监护都是有顺序的,指定监护人得是从近的开始,继承财产,从最近的开始先分,在民法里是这样。我们现在就看到一个实际状况,假设这个残疾儿童在家的近亲属不能照顾他,他的父母双方不在了怎么办?亲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在了怎么办?他只能找所谓的替代性照顾,这个时候指的是大家庭范围。这个时候亲戚就可以对这个孩子进行监护,就是替代性照顾。在大家庭的范围,这个完全都是和各个国家的民法相一致的。权利民法中他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这里面它的规定就是近亲属的定义和大家庭的定义,这是一类,叫做替代性照顾。

第二类叫家庭式照顾。在第一类都没有的情况下应该由社区内提供家庭式照顾,这就是社区内的自主生活中心。我们为什么一定要在18岁-22岁这段时间内,给孩子训练自主生活的能力,让他在22岁以前就能够脱离父母的原生家庭,能够在自主生活中心里居住,并且开展他自己的职业生涯,开展他自己和他朋友的共同居住的这样的一种生活方式。为的是当有一天父母都离开了的时候,他还要继续地生活下去,结束他对父母的那样的一种附庸式的生存关系,同时解除了父母跟孩子在全天、全时段一起生活的关系,因为他长大了,不管他智力、认知的状况什么样,他作为一个人,是要有自己的社交的,他要跟自己的父母做分离的,不是他不爱他们了,而是他要有自己的独立空间、独立经济、收入来源、独立的朋友圈,而这一切最高境界是他要有自己的家庭,他要有自己作为人的一辈子最高价值的全面的馈赠,就是家居和家庭生活。

谢谢各位的收听,我们关于《公约》的内容未来会给大家持续讲解。希望当30次课都结束之后,我们每一位家长对于自己孩子的权利都能够非常清晰,并且构建出对孩子这一生的积极、正向、美好的期待,我们一起努力、让孩子们过得更好,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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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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