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它的出台,对于残障群体特别是精神受障者群体有何重要意义?它将如何影响这个群体的生活?6月份,深精协公众号拟出一期主题为“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的专题。
●本期参与讨论的嘉宾●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陈艳律师
深圳大学 黄裔 研究员
●本期议题 ●
如何利用居住权的新规定支持精神障碍及心智障碍者的社区居住/社区化托养?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陈艳律师
居住权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居者有其屋,居者也包括精神障碍及心智障碍者,他们的居住权受到同等保护。很多地区没有专门建设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场地及居住场所,导致精神障碍患者没有得到有效的康复治疗,病情加重,同时也增加危害社会安全的风险。《民法典》实施后,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剩余资源,就空置房屋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设立居住权期限,这样可以解决精神障碍患者居住困难问题,满足精神障碍者长期稳定生活居住的需要,也有利于他们病情的康复。同时,在社区居住托养过程中,要做好精神障碍者的隐私保护。
深圳大学 黄裔 研究员
此前,提供社区居住服务的机构常常会面临没有稳定的住处的问题,邻居及房东以各种理由要求搬走,或是租期届满后拒绝续租。
对于成年身心障碍者而言,无论是以自己的名义拥有房产(比如父母买了房子登记在ta 名下),还是以自己的名义租房,都有可能因为“行为能力”的问题,而导致权利遭到质疑。
对于服务机构而言,如果是租下住宅,在其中提供社区居住的服务(比如社区小家庭,数名成年障碍者与生活辅导员一同生活),则有可能面临不能在住宅内进行经营活动的问题。
在民法典“居住权”这一新的规定下,可以探讨的一种尝试是:由家人或其他可信任的人在具体的房屋上为成年身心障碍者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因此理论上可以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住在其中的身心障碍者购买居家支持服务;提供居家支持服务的人员基于提供服务而获得在该房屋中居住的资格(从而避免服务机构在住宅中进行经营活动的问题)。
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一个房屋上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因此理论上可以在房屋中设立数个居住权,享有居住权的身心障碍者在其中一同居住,并通过购买居家支持服务的方式,让提供生活支持的服务人员一起住在该房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