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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回顾与展望

  • 2024-02-21 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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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幼儿教育(教育科学)
作   者:
摘   要: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是决策者基于理论与实践成果,对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走向、措施及组织实施的顶层设计与谋划。它承载着我国改革、发展与繁荣学前特殊教育事业的历史使命与时代诉求。本文试图回顾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以期为未来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的理论及实践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特殊教育发展,儿童康复,康复机构,早期干预,残疾人事业,王培

李尚卫

(海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海口,571158)


【摘要】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是决策者基于理论与实践成果,对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走向、措施及组织实施的顶层设计与谋划。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经历了蕴育时期(1949~1987年)、形成时期(1988~2008年)、发展探索时期(2009~2016年)和成熟时期(2017年至今)4个阶段,重视学前特殊教育的战略意义,注重特殊儿童诊断、干预、康复与教育一体化,突出“家、园(校)、地”多方协作。未来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需进一步凸显学前特殊教育的战略地位,优化顶层设计文本,加强学前特殊教育质量监督,切实推进多方协同创新,确保学前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回顾;展望

【中图分类号】G6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04(2021)06-0039-05

本文为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20年规划课题“海南省学前融合教育模式探索”和海南师范大学2019年教授(博士)科研启动资助项目“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战略:回顾与展望”的研究成果之一。

通讯作者:李尚卫,博士,海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特殊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引言

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是决策者基于理论与实践成果,对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走向、措施及组织实施的顶层设计与谋划。它承载着我国改革、发展与繁荣学前特殊教育事业的历史使命与时代诉求。本文试图回顾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以期为未来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的理论及实践提供一些借鉴。


一、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回顾

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经历了蕴育时期(1949~1987年)、形成时期(1988~2008年)、发展探索时期(2009~2016年)和成熟时期(2017年至今)4个阶段。

1.蕴育时期(1949~1987年)

本阶段着重特殊教育机构的恢复与重建,特殊教育与学前教育被视为两个独立的教育形式,特殊儿童学前教育尚未进入国家顶层设计视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学校教育体系,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特殊教育被逐步纳入义务教育范畴。例如,《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1年)明确将特殊儿童教育纳入我国学校教育体系。

2.形成时期(1988~2008年)

本阶段大力推进随班就读工作,特殊儿童学前教育被纳入特殊教育、学前教育规章之中,形成了学前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

第一,明确了学前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性。例如,《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年)》(以下简称《残疾人五年纲要》)强调,“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尤其重要”;《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1年,以下简称《推进特教意见》)提出“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等等。

第二,明确了学前特殊教育的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例如,《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89年,以下简称《发展特教意见》)提出,特殊教育要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力争2000年全国多数盲、聋和弱智学龄儿童能够入学”;《推进特教意见》明确“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其他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等等。

第三,明确了学前特殊教育的办学形式与教育内容。例如,《残疾人五年纲要》提出“以学前班、特教班或随班就读等形式对残疾儿童进行定向行走、听力语言、心理康复、智力开发和功能训练”;《发展特教意见》提出“在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普通幼儿园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并依靠家庭的配合,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智力开发和功能训练”;等等。

第四,重视学前特殊教育的组织实施。例如,《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1989年)规定“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范围包括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机构”;《推进特教意见》提出应“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等等。

3.发展探索时期(2009~2016年)

此阶段进一步优化特殊儿童学前教育顶层设计,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学前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思路。

第一,更加重视学前特殊教育的现实意义。例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教育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2012年,以下简称《残教十二五方案》)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教育规划纲要》学前教育分领域规划、地方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将“发展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作为实现人权的重要途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以下简称《一期特教计划》)提出“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等等。

第二,确立比较明确的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目标与任务。例如,《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以下简称《加快特教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残教十二五方案》提出“十二五”期间“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或三年教育”;《一期特教计划》提出“全面推行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2014年,以下简称《学前教育二期计划》)提出“努力增加残疾适龄儿童的入园机会”;等等。

第三,注重特殊儿童早期评估、干预、康复与教育的有机结合。例如,《残教十二五方案》提出“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方举办集早期干预、教育、康复为一体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2013年)系统阐释了0~6岁筛查工作的意义、适用范围、主要路径、工作要求与组织实施等,强调“积极推动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治疗和康复的工作机制的建立”;等等。

第四,强化学前特殊教育的组织实施。例如,《加快特教意见》强调“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残教十二五方案》提出“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种形式举办残疾儿童幼儿园”,通过“阳光助学计划”等多种形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一期特教计划》提出“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学前教育二期计划》提出“加大对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资助力度”;等等。

4.成熟时期(2017年至今)

此阶段进一步优化特殊儿童学前教育顶层设计,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学前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思路,为学前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一,更加重视学前特殊教育的现实意义。例如,《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提出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二期特教计划》)提出“加大力度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等等。

第二,确立比较明确的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目标与任务。例如,《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提出,“逐步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支持普通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招收残疾幼儿、实施学前教育”;《二期特教计划》提出,“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加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孩子的特殊幼儿园”;等等。

第三,强化特殊儿童“医教康”协同培养。例如,《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提出,“残疾幼儿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卫生保健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二期特教计划》提出,“为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教育等基本服务”;等等。

第四,更加重视学前特殊教育的组织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幼儿”;《二期特教计划》提出,“逐步加大学前教育阶段优先资助残疾学生资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学前教育的特教师资培养和学前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提出,各地要“认真落实幼儿资助政策”,“确保残疾儿童得到资助”;等等。


二、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的特点

目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主要阐释了学前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意义、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及组织实施等内容,特别重视学前特殊教育的战略意义,注重特殊儿童诊断、干预、康复、教育一体化,注重“家、园(校)、地”多方协作。

1.重视学前特殊教育的战略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十分重视特殊教育体系建设。学前特殊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越来越多关注。一方面,学前特殊教育被纳入特殊教育法规、决策方案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2008年,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阐释了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有的省专门颁布了学前特殊教育规章,如《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设置标准》(2011年)等,充分显示了地方政府对学前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

2.注重特殊儿童诊断、干预、康复与教育一体化

学前特殊教育面对的是0~6岁的特殊儿童。这些儿童虽然身心不成熟,但发展可塑性很大。我国正是基于学前特殊教育的特殊性,一直十分重视特殊儿童的早期诊断、干预、康复与教育的有机结合,如《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2017年)认为学前特殊教育应“与保育、康复相结合”,为特殊儿童提供“早期发现”“早期康复”与“早期教育咨询与指导”等服务。

3.突出“家、园(校)、地”多方协作

学前特殊教育与早期诊断、干预与康复有着紧密的联系,常常需要学校、家庭、社区等多方协作。我国十分重视学前特殊教育机构与家庭、社区、康复机构等的多方面协作,形成比较完善的“家、园(校)、地”协同机制,如《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提出应加强“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社区”“家庭”多方协作。


三、我国未来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展望

我国虽然越来越重视学前特殊教育的改革发展,但是在学前特殊教育战略地位充分彰显、文本结构完善等方面还有所欠缺。我国未来需进一步提升学前特殊教育的战略地位,优化文本结构,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协同创新。

1.凸显学前特殊教育的战略地位

学前特殊儿童“处于弱势群体的底层”,“更需要沐浴社会和谐的阳光”,学前特殊教育是“教育和谐”“教育公平”的起点,“是特殊儿童成长的关键”,“对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价值”。〔1〕目前,尽管《残疾人保障法》(1990,2008年)、《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2017年)等规章都十分重视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发展,但是至今未颁布《特殊教育法》,中央与地方至今未颁布学前特殊教育改革发展专项文件,学前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学前特殊教育的战略地位没有充分的立法支撑。有研究建议,我国应“依托《义务教育法》”“补充对早期特殊教育的相关立法内容”,尽快颁布与早期教育工作相关的“单行立法”;〔2〕从“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学术研究”“优化财政投入”“重视多方合作”等方面构建学前特殊儿童教育支持系统。〔3〕因此,我国未来需加快《特殊教育法》的立法进程,构建更加完善的学前特殊教育法律体系,通过法律固化学前特殊教育的战略地位与价值,从而为学前特殊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支持与法律保障。

2.优化顶层设计文本

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是对学前特殊教育未来发展的“全局性”“根本性”的谋划,必须认真面对其“发展机遇”“社会环境”“现代化”“国际化”“宏观政策”“支持保障体系”等重大问题。〔4〕目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顶层构想主要散见于《残疾人教育条例》《一期特教计划》《二期特教计划》等相关文件之中,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体系仍不健全。未来,我国应当加快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顶层设计进程,颁布学前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方案)及配套方案,进一步明确学前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意义、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主要措施与组织实施。其中,战略定位应凸显学前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总体目标应致力于全面提高学前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促进城乡学前特殊教育的均衡发展;基本原则是坚持“城乡互动”“分层推进”;重点任务与主要措施应着眼于优化学前特殊教育体系,提升学前特殊教育保障能力,深化学前特殊教育改革与提升学前特殊教育质量;重点难点应着眼于基础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可持续发展和寻求广泛的社会认同与支持。

3.加强学前特殊教育质量监督

质量监控是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战略得以有效实施的有力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尽管十分重视特殊教育、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先后颁布了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课程质量评价标准,但是已有标准对不同地区学前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针对性不强,学前特殊教育质量评价监测、督导机制尚不健全。有研究认为,学前特殊教育质量评价应树立“全纳教育”的理念,制定“符合质量内核”的评价指标,注重标准的“社会性建构”,采用“主体多元”的评价方法;〔5〕质量监测应强化“以问责促提升”的评价目的,完善“科学合理”“富有文化特色”的评价内容,构建“质”“量”结合的评价工具体系;〔6〕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一票否决”的评估验收预警方案。〔7〕因此,我国未来不仅应当进一步完善学前特殊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健全学前特殊教育机构、教师、课程与儿童评价指标,而且应当优化学前特殊教育质量评价监测机制,加强对学前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实践的监督指导,确保顶层设计能真正落到实处。

4.切实推进多方协同创新

学前特殊教育是特殊教育的基础工程,也是我国特殊教育体系之中的薄弱环节,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家庭、学校(幼儿园)和社会的多方协作。目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顶层设计尽管十分重视“家、园(校)、地”的多方协作,但是对学前特殊教育的办学主体、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等基本能力建设的职责分工不明,各级特殊教育与学前教育管理部门之间常常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作,协同创新不足。有研究认为,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应当坚持“政府导向”“教育主管”“残联协助”“多途径办学”“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尊重关爱残疾人群”的社会氛围;〔8〕以“特殊教育生态理论”为指导,强调生态化的“行政支持”“学校支持”“家庭支持”“社区支持”及“技术支持”,最终实现“自我支持”;〔9〕建构以“学前特殊儿童家庭教育补偿为基础”,“学校教育补偿为主

体”,“社区教育服务为依托”,“人性化”“多样化”“全面化”“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体系。〔10〕因此,我国 未来应当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在学前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责,强化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切实推进多方协同创新,确保顶层设计的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1〕朱宗顺.学前特殊教育:创建和谐社会不应忽视的领域〔J〕.中国特殊教育,2005(5):3-7.

〔2〕张玲艳.特殊儿童早期教育中的立法制度建设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6(10):44-45.

〔3〕石丽娜.美国联邦政府学前残疾儿童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研究(1965~2012)〔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5.

〔4〕朱传耿,盛永进,王培峰,等.中国特殊教育发展战略的若干问题〔J〕.现代特殊教育(高等教育研究),2017(1):3-8.

〔5〕王芳.澳大利亚《早期儿童教育与保育国家质量标准》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2.

〔6〕王晓棠.质量监测背景下早期评价的国际比较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6.

〔7〕黄永秀,赵斌.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08(1):4-7.

〔8〕谈秀菁.0~6岁特殊儿童教育体系建构策略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09(8):8-12.

〔9〕李欢,王苗苗,孟万金.试论学前特殊儿童生态化支持保障体系的建构〔J〕.中国特殊教育,2013(2):7-10.

〔10〕万慧颖.学前特殊儿童教育补偿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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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向日葵儿童康复训练中心
机构简称:锦州向日葵康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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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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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月
曹明月

锦州市

人物性质:机构特教 | 机构管理
所属单位:锦州市向日葵儿童康复训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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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辽宁锦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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