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 ADHD)亦被称为多动性障碍。
主要表现为与年龄不相称的注意力易分散,注意广度缩小,不分场合的过度活动和情绪冲动。并伴有认知障碍和学习困难,智力正常或接近正常。ADHD常见于学龄期儿童,但有70%的儿童症状持续到青春期。30%~50%的儿童症状持续到成年期ADHD常共患学习障碍、对立违抗障碍、情绪障碍以及适应障碍等。
对儿童的学业、职业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广泛而消极的影响。
目前,儿童精神科学者们普遍认为ADHD是一种影响终生的慢性疾病。
早在1845年,Hoffmann已把儿童的活动过度作为病态来描述。1937年,Bradley指出这是一种儿童行为障碍的特殊形式。临床应用苯丙胺治疗取得很好的疗效1947年,Strauss认为脑损伤是其重要病因。故取名为“脑损伤综合征”1949年 Clements等认为这种脑损伤是轻微的,故称为“轻微脑损伤综合征",简称MBD,1966年Gessel指出多动症不是轻微脑损伤。而是“轻微脑功能失调”。也简称MBD随着对疾病本质的逐步认识,1980年美国精神病协会在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三版中提出该疾病,当时的名称是注意缺陷障碍,明确诊断要求在注意缺陷、冲动两个症状群中症状的数量分别达到一定的条目数,在此基础上,如能满足多动症状群中的条目数。则诊断为注意缺陷障碍伴多动,如达不到诊断为注意缺陷障碍不伴多动。
1987年修订后出现了DSM-I-R诊断标准,疾病名称改为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对症状的描述有所改变,要求在14个症状条目中达到8条,不再分型。而按严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级。1994年修订而成的DSM-V仍沿用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的名称。但诊断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反映了对疾病实质的一些新认识和观点。DSM-V将症状分为两大核心症状,一组为注意缺陷症状,要求符合9个条目中的6条;另一组为多动冲动症状,也为9个条目。同样要求符合其中的6条将ADHD分为三型:如仅满足前者。即诊断注意缺陷为主型,仅满足后者诊断为多动冲动为主型,二者均满足诊断为混合型。2013年修订发行的DSM-5则在DSM-IV诊断标准基础上对部分症状条目进行了成人儿童症状的补充,并对成人儿童诊断所需的症状条目数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年来。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疾病分类》第9和10版(ICD-9和ICD-10)中将该疾病命名为“儿童多动综合征”。
目前现行的两个系统ICD-10DSM-V和DSM-5用于确定诊断的18个症状条目描述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ICD-10要求注意缺陷、多动/冲动症状两大主征都要同时明显存在,而 DSM-IV和DSM-5只要一组症状明显存在即可;ICD-10提倡一元诊断和诊断等级,一日存在心境障碍、焦虑障碍和广泛发育障碍。则优先诊断这些疾病,而DSM-IV和DSM-5允许ADHD和心境障碍、焦虑障碍共患。
不论是多动症、注意缺陷障碍或注意缺陷多动障碍,这些名称均不涉及对病因的描述,而都是症状描述性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