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有关自闭症儿童的教育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未履行疾人教育相关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以下相关情形:
⑴ 拒绝招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的;
⑵ 歧视、侮辱、体罚残疾学生,或者放任对残疾学生的歧视言行,对残疾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
⑶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
由其主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残疾人教育条例》有关自闭症儿童教育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