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平等出行的权利-出行无障碍
1.说明:法律政策的关系
a)残疾人权利公约代表了国际前沿且达成共识的权利保障标准,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明确承诺在本国落实残障平等权利,并且积极推动残障人士平等权利的发展。
b)宪法是根本法,所有的法律政策都不能违背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
c)残疾人保障法是针对残障人士的专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残障人士权利的内容和保障标准。
2.总的原则:平等权利保障
a)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五条平等和不歧视
i.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
ii.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iii.为促进平等和消除歧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提供合理便利。
iv.为加速或实现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而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
3.宪法第三十三条:
a)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c)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d)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4.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
a)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b)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c)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d)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a)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b)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6.“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a)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和便利化条件。
b)涉及残疾人的立法应充分论证,开展反残疾歧视评估,广泛征询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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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享有出行的权利-出行无障碍
1.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十条个人行动能力
a)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人尽可能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包括:㈠便利残疾人按自己选择的方式和时间,以低廉费用享有个人行动能力;㈡便利残疾人获得优质的助行器具、用品、辅助技术以及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包括以低廉费用提供这些服务;㈢向残疾人和专门协助残疾人的工作人员提供行动技能培训;㈣鼓励生产助行器具、用品和辅助技术的实体考虑残疾人行动能力的各个方面。
b)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c)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i.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ii.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iii.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2)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