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平等享有健康权
1.说明:法律政策的关系
a)残疾人权利公约代表了国际前沿且达成共识的权利保障标准,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明确承诺在本国落实残障平等权利,并且积极推动残障人士平等权利的发展。
b)宪法是根本法,所有的法律政策都不能违背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
c)残疾人保障法是针对残障人士的专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残障人士权利的内容和保障标准。
2.总的原则:平等权利保障
a)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五条平等和不歧视
i.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
ii.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iii.为促进平等和消除歧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提供合理便利。
iv.为加速或实现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而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
3.宪法第三十三条:
a)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c)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d)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4.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
a)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b)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c)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d)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a)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b)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6.“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a)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和便利化条件。
b)涉及残疾人的立法应充分论证,开展反残疾歧视评估,广泛征询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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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享有健康权
1.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十五条健康
a)缔约国确认,残疾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获得考虑到性别因素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与健康有关的康复服务。缔约国尤其应当:㈠向残疾人提供其他人享有的,在范围、质量和标准方面相同的免费或费用低廉的医疗保健服务和方案,包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全民公共卫生方案方面;㈡向残疾人提供残疾特需医疗卫生服务,包括酌情提供早期诊断和干预,并提供旨在尽量减轻残疾和预防残疾恶化的服务,包括向儿童和老年人提供这些服务;㈢尽量就近在残疾人所在社区,包括在农村地区,提供这些医疗卫生服务;㈣要求医护人员,包括在征得残疾人自由表示的知情同意基础上,向残疾人提供在质量上与其他人所得相同的护理,特别是通过提供培训和颁布公共和私营医疗保健服务职业道德标准,提高对残疾人人权、尊严、自主和需要的认识;㈤在提供医疗保险和国家法律允许的人寿保险方面禁止歧视残疾人,这些保险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方式提供;㈥防止基于残疾而歧视性地拒绝提供医疗保健或医疗卫生服务,或拒绝提供食物和液体。
b)解读:
i.一名处在残障状态下的人,仍可以是一名健康的人。
ii.健康是一项权利,是指一个人有权利享有保持健康状态所需的资源、支持和服务。
iii.实现健康权的关键在于保障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资源以多元、灵活、可持续的方式供给,满足不同的人的需求。
c)“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加强残疾人健康服务。全面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保障签约医生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个性化服务。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医便利,维护残疾人平等就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