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栗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与孤独症治疗费用相关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具体案情如下:
原告王某于2017年出生,五个月后,其父母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王某与父亲生活,母亲谢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用。
在2020年,王某因行为发育迟缓多次就医并接受康复训练。2022年,他被诊断为患有儿童孤独症,需要接受长期的康复训练。
由于抚养费用和康复治疗费用等各项开支增加,王某的父亲代表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承担因孤独症治疗产生的费用的一半,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离婚不会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在离婚后仍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王某是一个特殊儿童,他需要更多的关爱和支持,生活费用比普通儿童更高。正规、系统和合理的康复治疗是救治孤独症儿童的必要手段。因此,产生的康复训练费用属于医疗费用范畴。
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和谢某的负担能力,法院判决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承担王某因孤独症治疗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的一半。
双方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失。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支付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