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M-IV诊断标准中孤独症在诊断过程中符合以下标准即可诊断为孤独症:
在以下1、2、3三个项目中符合6条,其中在1项符合至少2 条,在2或3项符合至少2条。
1.在社会交往方面存在质的缺损,表现为下列中的至少2条:
(1)在诸如目光对视、面部表情、身体姿势和社交姿势等多种非 语言交流行为方面存在显著缺损。
(2)不能建立符合其年龄水平的伙伴关系。
(3)缺乏自发性地寻求与他人共享快乐、兴趣或成就的表现。例 如不会向他人显示、携带其感兴趣的物品。
(4)与人的社会或感情交往缺乏。例如不会参与游戏活动,喜欢 独自玩耍。
2.在交往方面存在质的缺陷,表现为以下至少1条:
(1)口头语言发育延迟或完全缺乏,并且没有用其他交流形式, 如身体姿势或哑语来替代的企图。
(2)在拥有充分语言能力的患者,表现为缺乏主动发起或维持与他人对话的能力。
(3)语言刻板、重复或古怪。
(4)缺乏符合其年龄水平的装扮性游戏或模仿性游戏。
3.行为方式、兴趣或活动内容狭隘、重复和刻板,表现为以下至 少1条:
(1)沉溺于一种或多种狭隘和刻板的兴趣中,在兴趣的强度或注 意程度上是异常的。
(2)固执地执行某些特别的无意义的常规行为或仪式行为。
(3)刻板重复的装相行为,例如手的挥动、手指扑动或复杂的全 身动作。
(4)持久地沉溺于物体的部件。
(二)在以下3个方面至少有一方面的功能发育迟滞或异常,而 且起病在3岁以前。
1.社会交往。
2.社交语言的运用。
3.象征性或相向性游戏。
无法用Rett障碍或儿童瓦解性精神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