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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文化圈、教育界和出版界接连爆出性骚扰事件,引发各方关注,这些天来,人们以各种方式支持受害者,谴责骚扰者。在声援的队伍中,也有我们残障人士:少数派组织了一场性骚扰专题讨论会,我们用残障视角科普相关知识,呼吁社会改变观念、破除偏见、完善法律,让更多人有勇气说“不”。我们想告诉所有人,保持敏感很重要,当性骚扰发生时,“想太多”的只有骚扰者。
注:本文已将所有参与讨论的小伙伴统一匿名。
障碍者A:性骚扰的定义是,骚扰者违背我们的意愿,用带性暗示的方式强迫我们配合,使我们感到不悦。性骚扰一般是通过以下几种形式:
-语言形式
1、当面评论一个人身体的敏感部位;2、不受欢迎的性挑逗;3、与性有关的下流的笑话;4、其他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
-文字形式
多次发送带有淫秽、污辱内容的信件、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
-图像形式
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形式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和物品。
-肢体形式
1、不受欢迎的肢体接触——包括拍、捏、抚摸、亲吻、搂抱、爱抚或者不恰当的触摸敏感部位;2、要求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3、使用与工作相关的威胁或奖励要求性支持;4、对他人做出猥亵动作,甚至暴露其性器官等。
以上,只要带性暗示、强迫受害者配合,都算性骚扰!
障碍者B:性骚扰不是调情,二者有区别。调情,是恋爱过程中营造情调的方法,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两情相悦,双方都会觉得享受,但性骚扰不是,它建立在受害者的痛苦之上。
障碍者C:有些性骚扰会很有迷惑性,比如假借恋爱名义实施的性骚扰,这时我觉得还是要遵从自己内心的声音去判断对方是不是真的要和我建立平等的关系,直觉会给我正确的答案。我希望每个人都能了解,和别人有肢体接触要征得对方同意,不管双方处于何种情感关系。
障碍者D:如果没有带猥亵动作的摸轮椅,我不会觉得是性骚扰,顶多看作是没礼貌或一般骚扰,但如果相反,我会觉得是性骚扰。
障碍者C:辅具是残障者身体的一部分,他人贸然触摸我的轮椅会让我感到不适。
障碍者D:有人实施性骚扰不止是因为性欲,比如史航。
障碍者C:有句话是这样说的:“任何事情都和性有关,除了性本身,因为性关乎权力。”我认为性侵害是欺压和占有,是加害者对受害者的社会性谋杀。
障碍者E:问受害者穿了什么只会助长受害者有罪论。
图片:2018年,比利时举办了一个名为“被性侵那天,你穿了什么衣服?”的展览,展出了18件性侵受害者在案发时所穿的服装,这些服装无一例外都很普通,看上去和情欲没什么关系。
(图片来源:新浪新闻)
障碍者D:总的来说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性骚扰,不分男女老幼,是否残障。比例上,确实会有一些数据表明某些人群是否相对容易遭遇性侵害,但这并不能体现个体遭遇性侵害的决定性原因。比如2011 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世界残疾报告》统计数据显示,40%~70%的心智障碍女童在18岁之前遭受过性虐待,5%~10% 的心智障碍男童也有过同样的经历,但我们不能以此推定,某个心智障碍个体就一定比某个非残障个体更容易遭遇性侵害。数据只是告诉我们哪些人群更需要支持,协助我们思考如何避免悲剧,不是要我们把刻板印象的枷锁强加给他人。
障碍者F:我是残障男性,我曾被第一次见面、处于醉酒状态的女性中年亲戚骚扰,想想就恶心,但我又不能对其动粗。——目前我国似乎还没有专门针对男性被性骚扰的法律,遇到这样的事,我不知道除了逃走,还有哪些应对的方法。
男性被性骚扰是“享福”吗?山东淄博一位卖鸭货熟食的小哥面对女顾客的骚扰,直言“当时大脑一片空白,很惶恐”、“内心是抗拒的,甚至有些不知所措”、“我不敢看她们。”
障碍者G:在我十几岁的时候,有人往我的社交账号发男性的生殖器照片,还有些人加了好友会突然开始说一些和性有关的话题,哪怕我已经明确表示拒绝。那个时候我想做听话的孩子,想要礼貌地对待每一个人,不想让任何一个人因为我而受到伤害,就算是对待让我难过的人也一样,所以那种事发生的时候,虽然感觉到了怪异和不舒服,可我第一个想到的却是,如果不理别人好像是不礼貌的,发懵之后竟还强迫自己继续去和对方回话。这些天看到关于性骚扰的定义,我才意识到自己曾经也经历过这样的事。那些让人觉得恶心、不适、羞耻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性骚扰。——如果残障者不了解性骚扰的定义,无法意识到自己受了侵害,那么我们对性骚扰说“不”就会很困难。
障碍者C:困难可能体现在我和加害者的力量差异上。有次我在图书馆,总感觉后面有什么东西在盯着我。转头一看,是一个大爷在用单反相机偷拍我。我很生气,要求他删除照片。他一边向我展示他拍到的照片,一边骂骂咧咧地说根本没拍到什么,但我明明看到相机里有我身体部位的照片。后来他删除了照片,但我不知道有没有删干净,数据会不会被恢复。我还是放他走了,他的体型明显比我壮实,我多少有点害怕,想着既然他当着我的面已经把照片删了,就算了吧。
环境也是制约我检举他的因素,事情发生在要求保持安静的图书馆,假如我大声呵斥他,大家可能会把注意力放在我身上,加害者反而可以趁机全身而退,所以当时我只能压着声音和怒火和对方交涉。
困难还体现在观念上。有一次,有人以扶我走路的名义对我性骚扰,我觉得很不快,就把事情告诉我认为可以信任的人,但我得到的回应却是:“你是残疾人,他怎么可能性骚扰你?”、“也许他真的只是在帮你,不要那么敏感,不要想太多”、“他有可能是喜欢你呢?有人喜欢你,你应该高兴。”——残障人士被认为是无性的,残障是丑陋的,没有人会认为残障人士有魅力。这样的观念正在阻挠人们注意到那些针对残障人士的性骚扰。
末了我还被“善意”劝告:“不要在外面说,会对你不太好。”——我觉得这种言论很奇怪,该丢脸的不是加害者吗?为什么受害者反而被教育要有羞耻心?当然,这样的劝告也有一定的事实根据:有人可能会因为猎奇,一遍遍询问受害者细节,这很让人难过。
总之,落后的观念会导致性骚扰不被揭发,让骚扰者有恃无恐。另外举证也是困难,我不太可能天天带着那些用于取证的设备,人与人之间毕竟还是需要有最基本的信任,骚扰者一个很恶毒的地方就是把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破坏了。
障碍者F:遇到性骚扰,我能想到的法子是快速脱离那种环境。
障碍者H:我希望可以掌握一定的武术知识,这样就没有人敢靠近我。
障碍者C:如果轮椅有一种装置,有人骚扰我,我按一下按钮,轮椅就会向骚扰者发射暗器……但我并没有这样的轮椅。
障碍者A:我有一副带摄影和录像功能的眼镜,我天天戴着。我村里的各个路口都有公安系统联网的摄像头,如果发生性骚扰,可以通过查监控来取证。
障碍者D:如果我在图书馆遇到性骚扰,我会把自己放在首要位置,不会先想着别人可能觉得我奇怪或打扰别人学习。如果有亲戚骚扰我,我希望有更好的、能自己解决麻烦的办法,如果没有,我会直接和父母说。和父母反映后依然被视而不见,我就掀桌子,闹到以后没有亲戚登这家人的门。我不想让残障变成我反抗性骚扰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我也建议大家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应对。
对抗性骚扰,设法快速逃走、携带取证设备、学习防身术、告诉父母等等固然都是方法,但是防范性骚扰不能光靠个人的力量。再者,过于强调自我保护何尝不是一种受害者有罪论:“有这么多方法可以用,你为什么不反抗?”反对性骚扰,最根本的还是要推动社会改变观念,破除偏见:羞耻的是骚扰者,骚扰者应当受到惩罚,反省错误。当这样的共识被建立起来,才会有更多人获得对性骚扰说“不”的勇气。在此,我们也呼吁有关部门继续明确和完善性骚扰相关的法律条文,加强惩治,提高犯罪成本——让恶,无所遁形。
附录:性骚扰相关的法律规定与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骚扰者将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今年妇女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该规范性文件特别增加了“性骚扰的界定只参考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不需要考虑或追究施害人当时的主观目的或主观情绪“的内容,对职场性骚扰做出了更有利于受害者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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