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国精神病学分会组织修订的关于多动症的诊断标准有以下三点。
一,病程起病于学龄前期,病程至少持续6个月。
二,症状标准至少具备下列行为中的4条,其症状严重性可不同程度地影响学习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①需要静坐的场合难以静坐,常常动个不停。
②容易兴奋和冲动。
③常常干扰其他儿童的活动。
④做事粗心大意,常常有始无终。
⑤很难集中思想听课、做作业或其他需要持久注意的事情。
⑥要求必须立即得到满足,否则产生情绪反应。
⑦经常话多,好插话或喧闹。
⑧难以遵守集体活动的秩序和纪律。
⑨学习困难、成绩差,但不是由于智能障碍所引起。
⑩动作笨拙,精巧和协调动作较差。
三,排除标准不是由于精神发育迟滞、儿童期精神病、焦虑状态、品行障碍或神经系统疾病所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