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以下(1)、(2)、(3)三个项目中符合6条,其中在(1)项符合至少2条,在(2)或(3)项符合至少2条。
(1) 在社会交往方面存在质的缺损,表现为下列中的至少2条:
1) 在诸如目光对视、面部表情、身体姿势和社交姿势等多种非语言交流行为方面存在显著缺损;
2) 不能建立符合其年龄水平的伙伴关系;
3) 缺乏自发性地寻求与他人共享快乐、兴趣或成就的表现。例如不会向他人展示、携带其感兴趣的物品;
4) 与人的社会或感情交往缺乏。例如不会参与游戏活动,喜欢独自玩耍。
(2) 在交往方面存在质的缺陷,表现为以下至少1条:
1) 口头语言发育延迟或完全缺乏,并且没有用其他交流形式,如身体姿势或哑语来替代的企图;
2) 在拥有充分语言能力的患者身上,表现为缺乏主动发起或维持与他人对话的能力;
3) 语言刻板、重复或古怪;
4) 缺乏符合其年龄水平的装扮性游戏或模仿性游戏。
(3) 行为方式、兴趣或活动内容狭隘、重复和刻板,表现为以下至少1条:
1) 沉溺于一种或多种狭隘而刻板的兴趣中,在兴趣的强度或注意程度上是异常的;
2) 固执地执行某些特别的、无意义的常规行为或仪式行为;
3) 刻板重复的装相行为,例如手的挥动、手指扑动或复杂的全身动作;
4) 持久地沉溺于物体的部件。
(二)、在以下3个方面至少有一方面的功能发育迟滞或异常,而且起病在3岁以前。
(1) 社会交往;
(2) 社交语言的运用;
(3) 象征性或想象性游戏。
(三)、无法用雷特综合征或儿童瓦解性精神障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