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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特殊教育法律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2024-04-10 16: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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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法学文化2021 2(上会)
作   者:
摘   要:反观美国的特殊教育,其发展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IDEA 法案经过历次修订和完善,逐渐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学习借鉴。我国特殊教育事业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比较零散,法律效果未能得到全部发挥。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特殊教育法律制定的经验,取长补短,来促进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全纳教育,融合教育,特殊教育,特殊儿童,王凯

张晓倩  王凯


【摘要】特殊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完善的法律予以保障。本文主要在分析中国和美国的特殊 教育法律的基础上,从立法进程、立法理念、服务对象、实施措施四个方面进行比较,最后总结分析了美国特殊 教育法律为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特殊教育法律 美国中国

作者简介:张晓倩,天津农学院动物科学与动物医学学院助理政工师,研究方向:基层党务工作;王凯,天津农 学院园艺园林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1.02.075


前言

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代表着一国教育和社会发展的水平, 纵览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发展,都需要特殊教育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特殊教育的发展,近来年特殊教育在办学规模,教学质量,教育手段等各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但是特殊教育相关立法还尚未完善,一些领域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早在 2018 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程永波就曾呼吁,加快特殊教育专项立法是办好特殊教育,实现中国教育的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反观美国的特殊教育,其发展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IDEA 法案经过历次修订和完善,逐渐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学习借鉴。我国特殊教育事业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比较零散,法律效果未能得到全部发挥。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特殊教育法律制定的经验,取长补短,来促进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中美特殊教育法律的演进

美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判例法、行政决 策和意见四种类型 [1],其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但是在美国 宪法中,并没有与教育的相关条款,由联邦政府对国会授权 进行教育立法。美国特殊教育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 这离不开特殊教育法律的促进,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中最重要 的当属《障碍者教育法》,经过历次的修订和完善,形成了 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

我国特殊教育的起步较晚,经过不断地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中国化的法律政策体系。我国的特殊教育政策体系包括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法律效力依次递减 [2]。我国在 1994 年颁布了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 条例中明确提出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在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过程中,要将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将普及作为重点方针,重点发展义务教育及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并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同年颁布了《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提出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2017 年重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发展融合教育,使我国残疾人教育迈向一个新台阶,对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与指导作用。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起步早,社会背景和人权运推动了美 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立法起步较晚,第一部残 疾人教育法规是在 1994 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其 后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等,立法进程缺少有效的衔接, 美国 IDEA 法案都是在原先版本上修订完善,我国法律法规 前后没有形成联动,显得比较零散。


二、中美特殊教育法律的对比

( 一 )立法理念

美国的立法理念是以残障学生为核心,认为残障学生与 健全学生具有同样的权力,通过发展融合教育来促进学生的 共同发展,提倡学生的共同发展,营造一种合作贡献的发展 环境。1990 年通过的《障碍者教育法》首次将残疾一词变 更为障碍,体现了一人为本的特教理念,即障碍只是某种特 征,不应把人等同于障碍。中国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 以残障群体的缺陷为中心,采取各种措施着力弥补缺陷,使 学生能够得到一种相对的公平。理念是制度的先导,法律的 制定必须依靠。

(二)服务对象

美国的特殊教育面向所有学生,不仅包括残疾学生,而 且包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是一种所有人的融合。这点深刻的 体现在美国法案中的原则为“零拒绝原则”,该原则规定 任何一个特殊学生都不能被排除在教育之外,学校应当面向 社区的所有儿童,为他们提供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中国 的特殊教育目前主要针对的是听障、视障和智力障碍三种, 其它残疾类型群体在法律上仍属空白,大部分残障群体的受 教育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我国在 2014 颁布的《特殊教 育提升计划》提出“到 2016 年三类特殊儿童的入学率达到 90%”,但是目前仍有许多儿童被排斥在外,我国尚未实现 美国的“零拒绝”原则。

(三)实施措施

为保证特殊教育的顺利的开展,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包括实行全纳教育,将特殊学生与正常学生融合在一起, 营造合作共享的教育发展模式;美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和标准,对学生进行严格科学的鉴定;采取个别化教育的方法,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补偿教育,这些具体的措施满足了广大学生的特殊需求。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具体措施,只是在政策上起到宏观引导作用,实效性上较差。譬如《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 政部门应该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残疾状 况进行鉴定”,但却为规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导致我国的评 估工作一直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具体的实际操作措施。


三、美国特殊教育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完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 提高立法层次

从全球特殊教育发展趋势以及人权发展的立场来看,通 过立法来实施特殊教育已是各国教育决策的重要内容,并已 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残疾人特殊教育能否得到满足、是否能够 得到平等参与机会、能否享有平等人权的基本标准 [3]。目前 我国关于特殊教育的立法尚存混乱,原因在于缺乏一个全面 综合、系统的《特殊教育法》。首先,应根据现有情况深入 开展立法探讨,针对现有法律规章进行分析归纳,推动《特 殊教育法》的出台,助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除了要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 验外,一定要依据我国实际国情与发展需要,制定出符合我 国实际发展需求的特殊教育法律。而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 注意平衡教育公平问题,要以教育、社会公正原则为准则, 确保特殊教育法律是切实可行的。只有法律完备才能为特 殊教育的发展构建完善的法制环境,保护残疾群体的受教育 权,有效推动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缩小与西方发 达国家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

(二) 注重法律实效与操作性, 进一步完善法律 救济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只是起到宏观引导作用,尚不具备 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措施,实际的法律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在 立法过程中,除了要制定宏观、具有指导性的法律文件,还 要提供配套的、具有实际可操作的法律细则。在立法过程中 要对教育的管理、执行与监督主体进行细致说明,明确教育 经费的拨付及管理等,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与执行力。

有权利必有救济。保障残疾人教育权益的实现,不仅需 要完备的法律,而且必须辅以必要的法律救济。最重要的是 建立残疾人家长或监护人对侵犯残疾人对侵犯残疾人受教 育行为的申诉和诉讼制度 [4] 。家长孩子利益的代言人, 当孩 子的受教育权益受到侵犯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 告,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各级教育的主管部门,残 联也应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给以必 要的惩罚,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建立正当程序保护原则, 为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儿童及其家长提供自我保护的强有 力的法律工具 [5]。

(三)将鉴定与评估纳入特殊教育立法

通过对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发现美国特别重视评 估工作。一方面,评估的目的是了解学生的特殊需求,然后 针对需求提供符合需要的服务。另一方面,评估是为了了解 学生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精准性的服务,提高教育教学质 量。评估工作有利于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在提供个别化 教育时,同其它专家交流学习。而且,评估工作有利充分利 用校内校外的教师,设备医疗等资源,最大限度的提高评估 标准的科学性。所以,评估工作对特殊教育的发展具有至关 重要的作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评估是教育实践的第一步,必须确保教育的公正,需要将评估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建立统一科学的评估标准,政府组织国内的专家学者成立科研团队,制定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评估标准。其次, 必须保证评估的公平公正,不能出现歧视的现象,要将公平理念观测在鉴定、安置以及个别化教育的过程中。然后,学校在评估结束后,要将评估结果告知家长,并给予必要的解释。要做好评估信息的保密工作,不能随意的将评估结果进行公布,保护学生的隐私和名誉。国家要通过政策支持吸引有关特殊教育、心理研究医疗康复的人才加入到特殊教育的事业当中,同时,在对特殊教师的考核评价中,增加对评估技能的考核,以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建立健全对评估工作的管理监控体系,有效的监管可以促进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注重家长的参与

在美国的特殊教育中,特别重视家长的参与,家长参与 特殊教育立法是美国的一个重要特点,家长享有选择权、知 情权、评估参与权、“个别化教育计划”参与权等权力,这 些权力的赋予极大满足了家庭的需要,促进了美国特殊教育 的发展。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在特殊教育立法中,应重视家 长的参与,聆听家长群体的呼声,从而制定出符合人民需求 的法律。首先,在立法前期,应开展对家长的需求调查,了 解家长对法律和有关社会支持的需求,将家长门普遍的合理 需求内化在法律条文中。其次,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对以往 法律中家长参与的条款进行分析总结,不断修订和完善原有 的条款,使法律条款变成切实可行的举措。


总结

美国的 IDEA 法案有效的保障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其蕴含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被多国家借鉴。我国特殊教育起步较晚,在立法方面存在结构零散、体系混乱等诸多问题, 为此应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借鉴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经验,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使每一个残障人士都能接受到公平的教育,从而促进我国国名素质的整体提高,实现真正意义的小康社会。


参考文献:

[1] 特殊教育法(第 5 版)[M].加利福尼亚州:SAGE 出版物, 2014:2-7.

[2] 吴填. 残疾人政策法规理论与实践 [M]. 南京:南京大学出 版社,2013:12.

[3] 李继刚.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J]. 中国特殊教 育,2008(08):11-14.

[4] 邓猛,周洪宇. 关于制定《特殊教育法》的倡议 [J]. 中国特 殊教育,2005(07):3-6.

[5] 李欢,周静娴. 中美特殊教育政策内容比较研究——以美 国《身心障碍者教育法》(IDEA2004) 为参照 [J].教师教育学报, 2017(01):9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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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称:天津德曜康复中心
成立时间:2019年05月09日
区     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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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博
李敬博

滨海新区

人物性质:机构特教
所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德曜孤独症康复中心
人物特长:机构特教
区     域 :天津滨海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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