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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政府统计,全香港约有77,000至90,000名智障人士,以及534,200名智障人士以外的残疾人士。
1不少家长担忧自己走后智障子女的照顾及善后问题,而香港既有的立法或政策又难以提供令智障人士及家长满意的方案。例如,由于智障人士缺乏自主生活能力,并且需要长期稳定的照护和康复训练,家长往往倾向于尽可能多留财产给智障子女以保障他们的生活。但有时家长难以找到合适的遗嘱执行人以保障遗产顺利转移给智障子女,此时智障子女面临财产被近亲属等侵吞的风险。
智障人士家长离世后,监护委员会虽可依申请为年满18岁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替自己作决定之人士委任一位非官方(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监护人(社会福利署署长),但一方面家长难以找到合适的监护人,另一方面监护人的权力仅限于为当事人的供养或其他利益而持有、收取或支付每月指定的款项(现时最高限额为每月港币20,000元)。监护人应为当事人的每月收入开立户口,而且备存简单收支纪录,列明代当事人支付的各项开支。监护委员会在覆核监护令时,可要求查阅有关收支纪录以确保款项没有被滥用。

2监护人每月报表
个人还可以依据《持久授权书条例》通过持久授权书赋权受权人在授权人日后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照顾其财务,但大多数智障人士缺乏足够的精神行为能力订立持久授权书。而且智障人士依旧面临找不到合适的受权人以及担心财产被侵吞的风险。
如果选择设立商业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管理智障人士的财产和事务,并选择照顾机构提供照护服务,不少家长的担忧体现在:
(1)商业信托的费用高昂,普通家庭难以负担;
(2)商业信托公司提供服务的安全性、持续性、稳定性难以保证;
(3)商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缺乏必要的监督人监督;
(4)如果信托财产用尽,信托公司将终止服务。
2016年
香港特区政府在《施政报告》中提出,部分中产家长担忧离世后,有特殊需要的子女,特别是智障子女的照顾问题。劳工及福利局将成立工作小组,探讨设立公共信托机构的可行性及检视相关监护制度,以提供可负担的服务。同年6月,该小组正式成立,其成员包括有特殊需要人士的家长、康复界非政府机构代表、法律界、财经界及学术界的专业人士、一名有自闭特质的人士,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
2017年10月
香港特区政府在《施政报告》中宣布政府牵头成立特殊需要信托,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担任受托人,以提供既可信赖,又可负担的信托服务,在家长离世后管理他们遗下的财产,按照他们的意向定期向其子女的照顾者或机构发放款项,以确保他们的财产用于继续照顾其子女的长远生活需要。
2018年5月
在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会议上,香港劳工及福利局向委员简介拟议特殊需要信托的初步框架。各委员就特殊需要信托的资产门槛、服务对象、管理费用、个案经理、社会保障援助资格等问题与工作小组展开交流,以进一步促进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完善。
2018年12月
特殊需要信托办事处于2018年12月成立,其职能包括:
(1)处理直接与特殊需要信托相关的行政事宜,包括开立、管理及终止特殊需要信托户口;
(2)为委托人、受益人、照顾者及其他相关人士就照护计划提供所需资料及建议,包括定期检视照护计划的执行情况;
(3)将不同特殊需要信托户口的资金汇聚投资及管理,并向照顾者发放用于受益人福利及利益的资金;
(4)若受益人有其他福利需要,转介个案予相关的服务单位跟进。
2019年3月起
特殊需要信托正式接受申请。
2017年1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与监护制度及财产管理关注组联合公布《评估特殊需要信托在香港的需要——调查报告及主要观察》(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其中,关于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落地,多数受访者表示希望:
(1)由政府或者由政府监察并由智障人士家长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的非政府组织担任受托人;
(2)不支付任何受托人服务费或仅支付每年受管理资产的1.0%以下的受托人服务费;
(3)提供个案经理人,以监察在政府资助院舍居住的受养人所享有的照顾,以及监察及审核在社区与家人同住或独居的受养人的需要;
(4)按受访者的意愿看管及运用信托资金,审慎地投资信托资金。3
从制度上看,中国香港特区的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满足了该《调查报告》中公众对于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期待,并相应形成其制度优势,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托人方面,选择具有政府公信力的社会福利署署长作为受托人,提供可信赖、能持续的服务。社会福利署作为单一法团,其署长具有永久、长期的法律地位,可以保证在委托人去世后持续为特殊需要群体提供服务,同时,《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第5条规定,社会福利署署长行使投资资金的权力需要遵循《受托人条例》和信托相关规定,确保了受托人权力的行使得到监督和约束。比较而言,由于缺乏政府公信力背书,私人信托机构所提供的信托产品通常无法得到特殊需要群体家长的信任,而且私人信托机构还可能面临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风险,无法提供长久的服务。
第二,信托管理费方面,降至最低水平,仅限于支付必要的开支。受托人在信托账户启动后会按年收取管理费,2019年每个信托户口的年费为21,000元港币,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每个信托户口的年费为20,000元港币,4这一费用水平在部分回收管理特殊需要信托账户的员工成本的基础上划定,并将根据工作人员的薪资幅度进行调整,低于商业信托的管理费水平。至于与信托有关的社会服务人员的成本,如定期探视受益人、间接成本和其他成本,则由政府承担。
第三,提供个案经理制度,履行特殊需要群体照顾情况的监察及审核职能。特殊需要信托办公室的员工每年至少要与受益人见一次面,审查他们所受到的护理是否符合照顾计划中规定的水平。如果个案经理发现受益人的待遇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则个案经理有义务将相关情况转介至社会工作者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四,信托财产方面,通过由受托人统一管理信托财产,降低特殊需要群体财产滥用或流失的风险。一方面,特殊需要信托的受托人和照顾者相分离,将信托财产交由专业的受托人进行统一管理,降低了照顾者滥用财产的风险,同时也避免了照顾者因兼顾照顾和财产管理职能而负担过重。另一方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统一管理也可以实现信托财产的隔离效果,避免特殊需要人士在亲人离世后因破产、受骗等客观原因而导致财产流失,进而无人照顾。
第五,政府方面,能够减轻政府提供社会福利的负担。香港特区的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不仅对公众有益,对政府而言同样有益。在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运行框架下,政府能够作为受托人汇集特殊需要信托家庭的财产进行统一管理,结合政府的补贴为特殊需要群体提供安全且稳定的资金,确保他们能够持续地受到照顾,最终减轻政府向特殊需要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方面的负担。
参考来源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统计处:《香港残疾人士及长期病患者的概况及其照顾者的特征》(2022年12月),https://www.censtatd.gov.hk/sc/EIndexbySubject.html?pcode=FA100059&scode=453.
监护委员会官网,http://www.adultguardianship.org.hk/content.aspx?id=board&lang=sc.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与监护制度及财产管理关注组:《评估特殊需要信托在香港的需要——调查报告及主要观察》,https://sntdotsupport.wordpress.com/wp-content/uploads/2016/02/survey-report-chifinal.pdf.
特殊需要信托办公室官网,https://www.swd.gov.hk/sc/pubsvc/rehab/cat_fundtrustfinaid/s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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